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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北省政府
【发文字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9号
【颁布时间】 2002-11-11
【实施时间】 2003-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301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河北省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接上页]

  开标由招标人或者其招标代理机构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及有关人员参加,并接受省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机构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
  
  第十九条 投标截止时间到达时投标人少于三个的,应当停止开标,并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
  
  开标后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在实质上都没有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相应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所有投标被否决后,招标人或者其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二十条 招标人或者其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将投标文件正本存档备查,并应当自开标之日起二日内,将开标记录报国务院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机构或者省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以美元以外的其他币种报价的,在评标时应当按照开标当日中国银行公布的外汇卖出价换算成美元计算其报价。
  
  第二十二条 评标由招标人或者其招标代理机构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的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专家人数不得少于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参加招标文件审核的专家不得参加同一招标文件的评标。
  
  第二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评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与招标项目或者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专家,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评审投标文件。二个以上的投标人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时,评标委员会应当将评标价格最低者确定为中标候选人。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或者其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评标工作结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报国务院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机构或者省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机构备案,并在依法指定的媒介上公示。公示期为十个工作日。
  
  在公示期内,未被确定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对评标结果持有异议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报请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由省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进行调查,作出维持原评标结果、更换中标人或者重新组织评标的决定。未提出异议的,依照有关规定,报请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由省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向招标人或者其招标代理机构签发国际招标评标结果通知书。
  
  招标人或者其招标代理机构收到国际招标评标结果通知书后,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二十六条 中标人确定后,需要从境外进口机电产品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进口手续。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中标通知书指定的时间、地点,并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投标人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和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发布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投标人的工作人员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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