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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宁波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甬政发[2002]125号
【颁布时间】 2002-11-11
【实施时间】 2003-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302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宁波市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
  
  二00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宁波市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试行办法
  

  为逐步建立、完善被征地人员的养老保障制度,促进我市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和对象
  
  (一)本办法适用范围为:海曙、江东、江北、镇海、北仑、鄞州等六区(含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宁波保税区、市科技园区、大榭开发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
  
  (二)本办法实施对象为:
  
  1.经批准“村改居”的原行政村居民。
  
  2.经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土地全部或大部分被征用的人员。
  
  上述对象以下统称“被征地人员”。
  
  (三)已符合按月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被征地人员,不纳入本办法实施的对象。
  
  (四)具体参保对象由所在村民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汇总初审后提出,经当地镇(乡)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核定。
  
  二、享受的条件和标准
  
  (一)按本办法参保,并按规定缴费标准缴纳养老保障费的被征地人员,男性在年满60周岁、女性在年满55周岁时,可按月享受规定的养老保障待遇。
  
  (二)按月享受的养老保障待遇标准分1档、2档、3档。2003年确定待遇标准为:1档300元;2档250元;3档200元。个人享受待遇的档次必须与其缴费的档次相对应。
  
  (三)养老保障待遇水平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情况和城镇居民生活水平情况适时调整提高。具体调整提高的时间和待遇水平,由市劳动保障局会同市级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同意后公布实施。
  
  (四)参保人员按月享受的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
  
  (五)参保人员死亡后,其亲属应在30天内通知养老保障经办机构并办理有关手续。对冒领养老金的,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缴费办法和标准
  
  (一)被征地人员按自愿原则参保并缴纳养老保障费,缴费标准分1档、2档、3档。享受的待遇标准和对应的缴费标准在参保时可根据不同情况自行选择,一经选定,不再变动。2003年缴费标准为:男不满60周岁、女不满55周岁年龄人员1档4.6万元,2档3.3万元,3档2万元。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上年龄人员,缴费标准见附件。
  
  (二)缴纳养老保障费的标准根据我市经济发展和被征地人员待遇调整情况及银行利率变动等因素,由市劳动保障局会同市级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同意后公布实施。各档缴费标准调整公布后,新参保人员应按新公布的缴费标准缴纳养老保障费。
  
  (三)被征地人员一般以行政村或社区(居民)委员会为单位办理参保手续和缴纳养老保障费。被征地人员应缴纳的养老保障费原则上一次缴清,个别经济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允许分次缴费。分次缴费人员,首次缴费额应不低于缴费总额的50%,以后应每年连续缴费,每次缴费额按不低于缴费总额的10%并加上同期利息(按一年期储蓄率)之和确定。
  
  四、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一)建立市、区两级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基金。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基金实行市、区两级统筹。海曙、江东、江北等三区以及市科技园区的养老保障基金纳入市级统筹,其他各区自行统筹。
  
  (二)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基金按照个人、集体、政府三方共同负担的原则筹集。个人和集体负担的资金用于被征地人员规定缴纳的养老保障费,政府负担的资金用于缴纳的养老保障费不敷使用时的养老金支付。集体经济组织视其经济能力应当为其成员缴纳一定额度的养老保障费,资金来源为土地补偿费用和集体经济积累等。
  
  (三)本办法实施后,市、区两级政府建立相应的社会保障风险资金。该资金来源为:在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行政划拨时,按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提取的资金;每年土地使用权出让收益中按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自2003年起,市、区两级财政每年在预算中安排的资金。上述资金应及时统一划入社会保障风险资金财政专户。具体筹集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级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四)被征地人员应缴纳的养老保障费由各区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经办机构负责收缴,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筹集的养老保障费和所得利息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经办机构设养老金支出专户,资金存量由财政专户按保证支出专户两个月正常支付需要的资金额度划拨。养老保障基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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