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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甘价费[2002]313号
【颁布时间】 2002-11-11
【实施时间】 2002-11-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303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规范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管理收费的函

省教育厅:

  
  你厅《关于申请收取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管理费的请示》(甘教财[2002]40号)收悉。根据你厅内部职责调整,为了配合全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管理、学历证书进行电子注册管理工作,规范收费行为,经研究,同意调整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管理收费项目和标准,并将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职业中专、职业中学、成人中专、“三加二”和五年制高职)录取学生需交纳学籍管理费。成人中专每位学生缴纳30元学籍管理费,其他各类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每位学生交纳25元学籍管理费,你厅收取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管理费后,不再收取中专学校毕业证工本费和成人中专考务管理费。
  
  二、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管理费由你厅职教中心负责收取,主要用于中等职业学校学籍注册管理相关的计算机网络维护、办公场地租用、设备购置、软件开发、毕业证书审核、各种表格印制等费用支出。
  
  三、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管理费属于行政性收费,收费单位要严格执行上述标准。并按规定到指定的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收费时使用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性收费票据。收费资金作为预算外资金,按“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收入全额缴入省级财政专户,支出按批准的预算执行。定期向省财政厅报送决算报表,自觉接受财政、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批复下发后,原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同意设立中等专业学校毕业证书工本费收费项目的批复》(甘财综发[1999]第63号)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中等专业学校毕业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甘价费[2000]57号)同时废止。以前与本批复不一致的规定,按本批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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