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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市经济贸易局
【发文字号】 深经贸[2002]57号
【颁布时间】 2002-12-09
【实施时间】 1998-07-09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36304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深圳市经济贸易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鼓励来料加工业务使用国产料件>的通知》的决定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原深圳市经济发展局、原深圳市贸易发展局和涉及安全监督管理的深圳市劳动局(含市安委会)注1(注1:2001年我市机构改革组建市经济贸易局和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分别行使相关职能,原市经济发展局和市贸易发展局不再保留,深圳市劳动局(含市安委会)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划转新组建的市经济贸易局,因此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原文中的市经济发展局和市贸易发展局均改为市经济贸易局或市经贸部门,市劳动局(含市安委会)、劳动部门均改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2000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深圳市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等35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原深圳市经济发展局、深圳市贸易发展局2000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有关国内经济贸易和深圳市劳动局(含市安委会)制定的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关于《鼓励来料加工业务使用国产料件》的通知
  
  (1998年7月9日深经发[1998]52号)

  
  各区经贸局、各有关企业:
  
  来料加工是指外商提供原材料、辅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下称料、件),由我方工厂按外商的要求进行加工或装配,全部成品交还外商出口,我方收取工缴费的业务。我市从事来料加工业务的企业众多,料、件的需求量大,这些料、件如能部分使用国产料件,有利于进一步扩大国内产品的出口,增加国家外汇收入,增加出口值,降低加工企业的生产成本,增强产品的国际竞争能力。根据国家、省有关鼓励来料加工业务使用国产料件的精神,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鼓励外商委托加工单位向境内企业购买料、件(除国家禁止或限制出口的原材料外),进行加工装配,成品全部交还外商出口。
  
  二、以国内购料方式委托我方加工装配的外商,可根据需要委托加工单位向市经济贸易局提交国内购料申请表(格式见附件),市经济贸易局将依据有关规定审核后签署意见,企业据此向主管海关申请备案。
  
  三、企业购买国内原材料所需费用,必须是通过外汇管理部门规定的渠道兑换的人民币。注(注此条为新增。)
  
  四、提交国内购料申请时应备齐下列资料:
  
  (一)对外加工装配协议、加工单位的特准营业证或营业执照;
  
  (二)对外加工装配合同;
  
  (三)外商委托加工单位购料的委托书;
  
  (四)加工单位的国内购料申请表(一式三份,并经商务单位加具意见);
  
  (五)国内购料清单(一式三份)。
  
  五、加工单位受托在国内购料时,应要求国内料、件供应商出具有效发票,合同执行完毕,一同报海关申请核销。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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