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市经济贸易局
【发文字号】 深经贸[2002]57号
【颁布时间】 2002-12-09
【实施时间】 1995-07-28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36304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深圳市经济贸易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伤亡事故调查处理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决定[失效]

[接上页]

  四、关于伤亡事故的处理
  
  为规范我市伤亡事故的处理,要求做到:
  
  (一)实行统一规范的事故报告书制度
  
  今后凡发生伤亡事故的用人单位,必须使用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深圳市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书》,并按《报告书》的要求如实填报,力求做到内容统一、资料完整、格式规范化。
  
  (二)事故的处理实行批复结案制度
  
  今后对伤亡事故的处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主要是根据用人单位填报的《报告书》实行审查批复,并将批复作为结案的制度。批复使用语是:同意……;建议……;经济处罚见处罚通知书等。
  
  五、关于伤亡事故处理的基本原则
  
  在伤亡事故的处理过程中,应视不同情况提出处理意见,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对死亡3人以上并有巨大经济损失的伤亡事故,经调查分析确认为有“玩忽职守”的,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和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应建议移交刑事立案,经济、行政从重处罚。
  
  (二)死亡2人及其以上,经调查确认为有“严重违章指挥”的,对直接领导责任者,应建议刑事立案,经济、行政从重处罚。
  
  (三)死亡1人以上的,经调查确认企业“管理混乱”并因此导致事故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直接领导人,应建议进行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四)经调查确认“严重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导致死亡1人及以上的,对负有主要直接责任的人员应建议刑事立案。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