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四、关于伤亡事故的处理 为规范我市伤亡事故的处理,要求做到: (一)实行统一规范的事故报告书制度 今后凡发生伤亡事故的用人单位,必须使用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深圳市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书》,并按《报告书》的要求如实填报,力求做到内容统一、资料完整、格式规范化。 (二)事故的处理实行批复结案制度 今后对伤亡事故的处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主要是根据用人单位填报的《报告书》实行审查批复,并将批复作为结案的制度。批复使用语是:同意……;建议……;经济处罚见处罚通知书等。 五、关于伤亡事故处理的基本原则 在伤亡事故的处理过程中,应视不同情况提出处理意见,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对死亡3人以上并有巨大经济损失的伤亡事故,经调查分析确认为有“玩忽职守”的,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和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应建议移交刑事立案,经济、行政从重处罚。 (二)死亡2人及其以上,经调查确认为有“严重违章指挥”的,对直接领导责任者,应建议刑事立案,经济、行政从重处罚。 (三)死亡1人以上的,经调查确认企业“管理混乱”并因此导致事故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直接领导人,应建议进行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四)经调查确认“严重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导致死亡1人及以上的,对负有主要直接责任的人员应建议刑事立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