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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三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受理业务,不受行政区域、行业的限制。 第三十八条 禁止会计师事务所向业务委托单位及其人员支付或者变相支付业务介绍费、佣金、手续费或者回扣等。 第三十九条 禁止会计师事务所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业务。 第四十条 禁止会计师事务所与其他任何单位(会计师事务所除外)进行收益分成式的合作。 第四十一条 禁止注册会计师有下列行为: (一)索取、收受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和财物,或者利用执行业务之便,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二)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 (三)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业务。 第四十二条 禁止国家机关和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限定或者干预业务委托人与会计师事务所之间在业务委托上的自由选择。 第四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建立完善的档案保管制度。 会计师事务所解散、撤销时,应清理好档案,移交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保管。 第五章 注册会计师协会 第四十四条 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的主要职责: (一)支持注册会计师依法执行业务,向有关方面反映其意见和建议,维护其合法权益; (二)审查批准注册会计师注册,审查报批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对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检; (三)组织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制定、实施注册会计师后续教育规划; (四)组织和促进会计师事务所同国内外同行的业务交流; (五)协助处理会计师事务所、委托人及有关行政部门之间在执行业务中的纠纷; (六)办理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四十五条 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最高权力机构为全省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采取选举或者协商办法产生,任期3年。会员代表大会每3年举行一次。 第四十六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若干人,组成协会理事会。理事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理事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 理事会全体会议选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常务理事若干人。任期与理事相同。 全体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于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 第四十七条 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理事会常设办事机构为秘书处。秘书处实行秘书长负责制,秘书长由常务理事会推荐,理事会聘任。 第四十八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秘书处的具体职责,由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规定。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及管理规则应当报省财政部门备案。 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决定,省财政部门有权予以撤销。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省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额1至5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省财政部门责令其暂停营业。 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省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执行业务直至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给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意出具虚假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营业的,其出具的报告无效,由省财政部门处以违法所得额1至5倍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由省财政部门责令其撤销分支机构;情节严重的,责令会计师事务所暂停营业1至3个月。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执业的,其出具的报告无效,由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予以通报批评,并由省财政部门处以违法所得额1至5倍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省财政部门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省财政部门责令暂停营业3个月。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由省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执行业务3至6个月直至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省财政部门责令暂停执行业务1至3个月,并对主任会计师给予警告。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由省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规定的,由省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违法金额2至5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营业1至3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