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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安徽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皖价费[2002]308号
【颁布时间】 2002-11-08
【实施时间】 2002-11-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305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办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物价局:

  
  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非企业组织(以下简称收费单位)实施收费的合法有效凭证,也是物价部门实施收费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为进一步贯彻《安徽省收费管理条例》、《安徽省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以及国家计委等六部委颁布的《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严格收费许可证管理,规范办证程序,提高办证质量,现就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管理的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全面使用新版《收费许可证》。2001年1月1日,我省开始启用由国家统一制定样式的新版《收费许可证》。目前,全省各地新、旧证的衔接和过渡工作已经基本完成。为加强管理,决定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地在办理和更换《收费许可证》时,一律使用新的版本。新版收费许可证由省物价局统一印制,各地一律不得翻印。
  
  二、严格《收费许可证》的办理范围。收费许可证实行一点一证。申领单位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直接实施收费的单位。有直接收费行为,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实行财务独立核算的,只能办理收费许可证副本。
  
  本证只适用于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登记经营服务性收费等其他非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严格收费许可证办理条件。各级物价部门在办理收费许可证前,应要求申领单位提供合法有效的文件和资料。包括:
  
  (一)合法有效的收费文件。1、国家法律法规;2、国务院、省政府文件;3、国家计委、财政部或省物价局、财政厅联合下发的文件;4、省授权市、县物价、财政联合制发的文件。
  
  (二)法人资格证明或机构编制及经费来源情况的文件。
  
  (三)政府或业务主管部门批准执业的文件。1、授权证明;2、资质证书;3、联合办学协议、文件。等等。
  
  (四)其他相关资料。未提供或提供文件资料不全的,不予办理。并出具《<收费许可证>不予办理通知书》。
  
  四、加强对收费许可证的审核。办理收费许可证必须经过初审和复审符合条件后才能签证、颁发。
  
  (一)初审。经办人员要按照规定的条件,对申领单位填写《收费许可证申请表》和提供的情况及文件资料等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进行认真审核、登记。符合办证条件的,填写收费许可证副本,做到工整、准确、详细、完整、不涂改。有收费期限的,须在《收费许可证》(副本)“年审记录”栏目和《收费许可证申请表》“备注”栏目内注明。
  
  (二)复审。科室负责人要对文件资料是否齐备、初审意见是否正确、填写是否规范进行复审。符合要求的,方可签字或加盖审核人、负责人印章。
  
  (三)发证。在《收费许可证申请表》、《收费许可证》正、副本分别加盖发证机关印章后,颁发收费单位。
  
  五、做好收费许可证变更注销工作。收费单位要求更改单位名称、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延长收费期限的,应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交原发证机构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对停止执行的收费项目(包括取消、转性、降低标准、执行期满项目),各级物价部门应在收到文件或做出正式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以《收费许可证变更(注销)通知书》的形式告知收费单位,限期办理相关手续。并在《收费许可证》副本对应项目上加盖“此收费项目于××××年××月××日起停止执行”印章。
  
  六、严格收费许可证管理。收费单位有涂改、转借《收费许可证》的、未经发证机构年审并加盖年度审验章收费的、不按规定期限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的,以及违规收费尚未处理结案的,物价部门应暂扣或吊销《收费许可证》。并出具《暂扣(吊销)收费许可证通知书》。
  
  七、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各地要建立收费许可证办证登记制度和文书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收费单位收费管理档案。收费许可证办结后,要将《收费许可证申请表》以及相关文件、资料、文书等集中存档。逐步推行收费许可证微机管理系统。
  
  八、加强系统内部考核。各地要加强监督指导工作,定期开展系统内部的考核、培训。要采取内部检查和收费单位抽查等方式,做好监督管理工作。对下级物价部门不按程序办证或管理不规范的,应要求其进行整改、完善;对核发的收费许可证不符合政策规定的,应指导或责令纠正。
  
  附:1、《收费许可证办理登记表》(略);
  
  2、《收费许可证》办理文书。
  
  《收费许可证》办理文书格式之一
  
  《收费许可证》不予办理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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