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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甘肃省建设厅
【发文字号】 甘建城[2002]365号
【颁布时间】 2002-11-08
【实施时间】 2002-11-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306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甘肃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加强监管确保城市供水安全的通知》的通知

现将建设部《关于加强监管确保城市供水安全的通知》(建城〔2002〕24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城市供水管理的实际,提出如下进一步加强管理,确保城市供水安全的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要严格贯彻执行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城市水务管理体制的批示精神和中央编办《关于地方水务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2〕55号)的要求,切实按省建设厅《关于全省现行城市供排水管理体制不宜变动的通知》(甘建城〔2002〕223号)中要求的:“在国务院、省政府未制定出新的城市供排水管理体制之前,全省现行城市供排水管理体制不得随意变更,个别市、县已将城市供水、计划用水、节约用水、排水、污水处理等移交水利部门管理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精神,认真履行行业管理职责,全面加强城市供水管理工作。
  
  二、各地要切实按照建设部通知精神,加强对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加强对城市供水水质的监管,加强对二次供水的产权单位和物业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确保城市供水水质和安全供水。各地要在近期认真组织开展一次城市供水专用水库、引水渠道、取水口、净(配)水厂、泵站、井群、输配水管网、公用水站等城市供水设施的安全大检查,以消除安全事故隐患。检查采取单位自查、地区重点复查、全省抽查相结合的方式。检查情况书面总结后于12月10日前以地区为单位报省建设厅城建处。
  
  三、全省各供水企业要加强厂区巡视和生产区域的安全保卫工作,特别要加强对水厂开放式生产设施的安全防范措施。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城市供水安全生产和供水水质重大突出事件的值班、报告、处理制度,制定城市供水紧急情况有效预警和应急求援工作机制的应对预案,确保在异常情况下安全供水。要向社会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加强宣传,进一步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安全防范和监督意识。
  
  附件:关于加强监管确保城市供水安全的通知 (建城〔2002〕242号)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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