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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大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大政发[2002]63号
【颁布时间】 2002-11-08
【实施时间】 2002-11-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306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大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有效地保护城市建设档案,发挥城市建设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的形成和报送(移交)、接收、保管、利用等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城市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片、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历史材料和记录。
  
  第三条 市及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先导区管委会应切实加强对城建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把城建档案事业纳入城市建设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工作机构,配备技术人员,并将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的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
  
  第四条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城建档案的管理和监督、指导工作,其所属的大连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是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并具体负责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和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以及市级以上重点建设工程档案的管理工作。
  
  县(市)、金州区和旅顺口区人民政府设立的城建档案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含建制镇)城建档案的管理工作。
  
  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在业务上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上级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五条 各建设单位和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应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城建档案管理范围,向有关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报送下列城建档案:
  
  (一)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
  
  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及其建筑区域内的各种地下管线工程;
  
  2、市政公用、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工程;
  
  3、园林建设、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
  
  4、城市防洪、抗震、人防工程;
  
  5、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地下管线和有关隐蔽工程。
  
  (二)城市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包括城市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园林、风景名胜、环境卫生、市政、公用、人防等部门,下同)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
  
  (三)有关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计划方面的文件以及科研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四)国家、省、市确定的其他城市建设档案资料。
  
  第六条 编制和报送城建档案,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档案资料应齐全、完整、准确、系统,字迹清楚,图面整洁,纸质优良,规格统一。
  
  (二)档案资料应当报送原件。特殊情况经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可以报副本或复制件,报件上注明原件存处,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技术负责人签章。
  
  (三)建设工程竣工图图样清晰,与建筑物实体相符,并加盖竣工图章。
  
  (四)档案材料的整理应当按照建设程序分别组卷,并按不同专业及工序排列,使用统一档案装具,案卷质量符合科技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和城建档案案卷质量标准。
  
  第七条 建设工程档案,由建设单位负责收集和编制。建设单位在招投标以及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订合同时,应对合同涉及的工程项目档案的收集、编制和制定档案的套数、质量、移交时间等做出详细规定,保证收集与编制建设工程档案材料与工程建设同步进行。
  
  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到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办理工程项目登记手续,并签订省建设厅统一印制的《报送工程竣工档案责任书》。双方签订的《报送工程竣工档案责任书》作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核验材料之一。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对建设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并办理建设工程档案初检合格证明。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向有关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报送、移交全部建设工程档案资料,并办理城建档案合格证明。
  
  第十条 对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项目,其建设单位应当将修改、补充的建设工程档案(其中,结构和平面布置改变的,应当重新编制建设工程档案),在工程竣工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报送。
  
  第十一条 停建、缓建工程的档案材料暂由建设单位保管。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被撤销的,其正在收集、编制或保留的有价值的建设工程档案材料应向建设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
  
  第十三条 对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和补测补绘形成的地下管线档案,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当在普查、测绘结束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报送。对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管线现状图和资料应每年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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