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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市经济贸易局
【发文字号】 深经贸[2002]57号
【颁布时间】 2002-12-09
【实施时间】 1999-05-20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36306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深圳市经济贸易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奖励举报制售假冒伪劣酒案件有功人员的决定》的决定[失效]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原深圳市经济发展局、原深圳市贸易发展局和涉及安全监督管理的深圳市劳动局(含市安委会)注1(注1:2001年我市机构改革组建市经济贸易局和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分别行使相关职能,原市经济发展局和市贸易发展局不再保留,深圳市劳动局(含市安委会)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划转新组建的市经济贸易局,因此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原文中的市经济发展局和市贸易发展局均改为市经济贸易局或市经贸部门,市劳动局(含市安委会)、劳动部门均改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2000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深圳市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等35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原深圳市经济发展局、深圳市贸易发展局2000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有关国内经济贸易和深圳市劳动局(含市安委会)制定的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关于奖励举报制售假冒伪劣酒案件有功人员的决定
  
  (1999年5月20日深酒专[1999]13号)

  
  为充分调动社会群众的监督力量,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酒的违法行为,让市民喝上放心酒,现决定对举报制售假冒伪劣酒案件的有功人员实行奖励。
  
  一、奖励条件。凡向我办提供深圳市范围内制造或销售假冒伪劣酒案件的确凿线索,并协助我办成功破案,案值达1万元以上的举报人员,经我办确认资格,可获奖励。
  
  二、奖励金额。奖金为举报案件罚款入库金额10%-15%。奖金比例由我办根据举报人所提供线索的价值及协助办案情况确定。
  
  三、奖励程序。案件结案、罚款入库后由我办通知举报人填写举报案件奖金领款单,报领导批准后即可领取。
  
  四、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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