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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市经济贸易局
【发文字号】 深经贸[2002]57号
【颁布时间】 2002-12-09
【实施时间】 1997-07-21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36306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深圳市经济贸易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注册安全主任证书复审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决定[失效]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原深圳市经济发展局、原深圳市贸易发展局和涉及安全监督管理的深圳市劳动局(含市安委会)注1(注1:2001年我市机构改革组建市经济贸易局和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分别行使相关职能,原市经济发展局和市贸易发展局不再保留,深圳市劳动局(含市安委会)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划转新组建的市经济贸易局,因此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原文中的市经济发展局和市贸易发展局均改为市经济贸易局或市经贸部门,市劳动局(含市安委会)、劳动部门均改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2000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深圳市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等35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原深圳市经济发展局、深圳市贸易发展局2000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有关国内经济贸易和深圳市劳动局(含市安委会)制定的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关于注册安全主任证书复审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7年7月21日深劳护[1997]137号)

  
  各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蛇口劳动人事服务中心,南油、华侨城工业区劳动人事处,市属有关单位,驻深处以上单位:
  
  为加强对企业安全主任的规范化管理,进一步提高安全主任素质,促进企业注册安全主任制度全面实施,根据有关规定,决定对企业安全主任资格进行复审。现将复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注册安全主任证书》复审
  
  (一)复审对象和范围
  
  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专门培训、考试合格并持有《注册安全主任证书》满两年的,均须参加复审,逾期不复审,《注册安全主任证书》失效。不到两年期限的经申请审核,也可以提前复审。
  
  (二)复审形式和要求
  
  1.复审以理论考试为主。复审考试不单独进行,一律并入每年度的全市注册安全主任资格公开统一考试,具体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试内容包括安全综合知识和专业知识两门。
  
  2.复审合格的换发《安全主任资格证书》,同时收回《注册安全主任证书》。
  
  3.复审报名和考试时间按注册安全主任资格公开考试要求执行。
  
  二、公开考试
  
  (一)考试科目及范围
  
  考试科目分综合知识和专业知识。综合知识为必考课,专业知识根据报考的专业选择,考试范围为《注册安全主任资格考试大纲》。
  
  (二)报名条件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报名参加注册安全主任资格公开统一考试:
  
  1.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
  
  2.持有《注册安全主任证书》。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经报名核准后可以不参加全市注册安全主任资格公开统一考试,仅参加统一的安全业务考核:
  
  1.持有《注册安全主任证书》且具有工程师以上职称;
  
  2.具有工程师以上职称且在企业工作3年以上。
  
  (三)发证
  
  1.注册安全主任资格公开统一考试、考核工作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
  
  2.考试、考核成绩合格者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安全主任资格证书》;
  
  3.单科考试成绩不合格的,允许单科补考。
  
  (四)报名要求
  
  报名时需提交身份证、最后学历证书和技术职称证书原件验证,并提供相应复印件一式两份,1寸免冠相片3张。此外,参加《注册安全主任证书》复审的,需提交证书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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