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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市经济贸易局
【发文字号】 深经贸[2002]57号
【颁布时间】 2002-12-09
【实施时间】 1994-05-18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36306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深圳市经济贸易局关于重新发布《印发<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企业安全管理网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决定[失效]

[接上页]

  一、安全主任任职条件注4(注4:此项原文为:(一)专职安全主任任职条件
  
  1.具有高中或中专以上学历,从事本企业或本行业工作有三年以上经验的;
  
  2.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具有助理工程师以上职务,从事本企业工作一年以上的。
  
  (二)兼职安全主任任职条件
  
  1.具有高中(相当于高中)文化水平,从事本企业或本行业工作有三年以上工作经验。)
  
  (一)高中(中专)毕业或相当于高中文化程度的,经专门培训,并参加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者;
  
  (二)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助理工程师以上人员,可直接报名参加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者;
  
  (三)具有工程师以上职称的人员,在企业工作3年以上,经核准可报名参加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安全业务考核,成绩合格者。
  
  二、安全主任管理
  
  (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将根据填报的安全主任注册申请书,认真审核对符合规定的统一核发《注册安全主任资格证书》,并建立档案。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企业隶属关系,对安全主任实行分级管理,指导其开展具体的安全工作。
  
  (二)企业可以根据上述规定推荐选送安全主任,也可从社会上按有《注册安全主任资格证书》的人员中选择聘用,但不管采取何种方式,均需办理任用手续,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三)安全主任必须实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报告制度。以填写表格形式,企业安全主任除按月向企业领导报告外,还需按每季度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有关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对突发事件或重大的事故隐患可不按上述期限规定,迅速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
  
  (四)安全主任的奖励及处罚
  
  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将根据不同行业特点,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培育发展安全主任协会,并指导开展行业安全技术研讨活动。对在企业安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安全主任给予通报表扬及一定的物质奖励。
  
  2.对安全主任在具体工作中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甚至玩忽职守导致伤亡、火灾事故发生的分别下列情况给予惩处:
  
  (1)撤销注册:安全主任经查出在具体工作中未尽心尽力履行职责,导致伤亡或火灾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撤销其注册并通报全市。
  
  (2)暂时吊销注册:未能履行职责包括,不定期报告、不组织安全检查,安全规章制度、防范措施不完善,事故隐患整改不落实,而又无合理解释的,可暂时吊销其注册,期限不超过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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