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津价商[2002]504号
【颁布时间】 2002-11-08
【实施时间】 2002-11-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307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地下水资源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市水利局:

  
  为保护我市地下水资源,控制地面沉降,逐步理顺地下水资源费与自来水价格的比价关系,经市政府批准,决定自2002年11月1日起调整地下水资源费收费标准。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凡已具备自来水水源的用水户,地下水资源费由现行的0.50元/立方米调整为1.90元/立方米;不具备自来水水源的用水户,地下水资源费由现行的0.50元/立方米调整为1.30元/立方米。
  
  二、根据《天津市行政性收费预算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发(1994)24号)文件规定,地下水资源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有关地下水资源费提价后的资金使用问题另文下达。
  
  三、各有关区、县物价局要按照本通知的规定,会同区县地下水资源管理部门落实调整地下水资源费收费标准出台工作,确保调整地下水资源费措施顺利实施。
  
  四、收费时间:从2002年12月1日起按抄见水量和新价格收费。
  
  请接文后通知所属各执收单位分别到市、区县物价局办理变更《收费许可证》手续。
  
  
二00二年十一月八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