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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颁布时间】 2002-12-09
【实施时间】 2002-12-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308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今冬明春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四、大力开展冬季消防安全宣传活动,进一步增强全民消防安全意识
  
  各区县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以及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要以《陕西省消防条例》、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及冬季用火、用电、用气防火安全和灭火逃生知识为主要内容,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多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冬季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进一步增强全民消防安全意识,提高广大群众自防自救能力,开展群防群治,共创今冬明春消防平安。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及时报道全市冬春消防检查治理工作、追踪消防安全热点问题、曝光消防违法行为和重大火灾隐患,宣传典型火灾案例,有计划地组织干部、职工、群众参观消防队站和我市消防安全教育基地,积极组织安排重点岗位从业人员参加公安消防部门举办的消防安全持证上岗培训,培养一支消防安全骨干队伍,推动今冬明春消防安全工作全面深入开展。
  
  五、加强重大活动和节日期间的消防安全保卫,依法严查火灾事故
  
  冬春期间节假日相对集中,重大活动较多,各区县政府、各部门领导要周密安排,精心组织,按照市政府的统一要求,全力做好重大活动和节假日期间的消防安全保卫工作。各级公安机关和消防机构要加强元旦、春节、元宵节期间消防安全保卫工作,严格执法,加强消防监督力度,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对消防保卫重要目标、重点单位、重点部位和公众聚集、易燃易爆危险场所以及旅游景点的消防安全进行全面检查,依法督促消除重大火灾隐患。要研究制定节日及重大活动期间重大火灾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大力加强装备、器材保障,加强执勤备战,进行模拟演练,做到闻警即动,快速反应,快速制胜,将火灾损失和危害降至最低限度。对冬春期间发生的火灾事故,公安消防部门要及时、迅速、严肃查处,追究责任,对发生的重大以上火灾事故,在依法查处肇事者责任的同时,还要依法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对久拖不改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负责人,要将责任追究的关口前移,严肃处理。
  
  各区县、各部门今冬明春消防安全安排部署情况和贯彻落实情况,请分别于12月29日前和2003年3月20日前上报市政府冬春防火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消防支队防火处电话:7210110转343)
  
  
2002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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