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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积极繁荣社区文化。要充分利用街道宣传文化单位、社区服务活动室、文化广场等现有设施,组织开展丰富多彩、健康有益的文化活动,营造良好的文化氛围。要高度重视并积极引导社会举办、群众自发组织的各种文化活动。充分发挥企业、学校、机关以及社会在设施、人才方面的优势,努力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广泛开展企业文化、校园文化、军民共建文化活动。 (四)推进文化活动方式的创新。在农村继续推进小康文化建设,实施综合文化设施建设示范工程,推出一批文化建设示范点。在有条件的城市继续推进广场文化活动的深入开展,并逐步扩大区域、拓展形式,丰富内容。大力发展假日文化、旅游文化和小城镇文化建设。做好民间艺术的挖掘、整理和开发利用,重点命名和发展一批民间艺术之乡,艺术之乡要开展经常性的文化艺术活动。省群艺馆应积极组织山西民间艺术的挖掘、整理、提高工作,将山西优秀民间艺术进一步推向国内外市场。要多渠道筹集资金,逐步解决贫困地区乡镇电影队放映设备和拷贝,努力搞好农村电影发行放映工作,力争“十五”期末实现电影放映“2131工程”目标。艺术表演团体、群艺馆、文化馆、图书馆、电影公司等要在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活动中发挥作用,深入基层为群众送戏、送书、送电影、送文化科技知识。要充分发挥流动图书车、小康文艺宣传队、文化大篷车的作用,积极探索灵活多样、行之有效的文化下乡新方法和新形式,坚持“送”与“建”相统一,“送”与“用”相衔接,以“文化下乡”促“乡下文化”的发展。 (五)繁荣艺术创作。各级文化主管部门要组织专业和业余创作人员深入基层,为群众多创作一些贴近时代和生活、短小精悍的文艺作品。要移植改编优秀作品,开辟群众文艺创作园地,加大传播力度。 (六)加强对文化市场的培育和管理。各地要根据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的实际,制定文化市场建设、发展和管理规划,逐步建立与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内容丰富、健康规范的文化市场。各级文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社会文艺活动的审批、监督和归口管理。积极引导群众的文化消费,扶持健康有益的文化活动。加强对演出、娱乐、音像、艺术品、美术品及网络文化等文化市场的管理,整顿和规范文化市场秩序,坚决制止传播各种色情、暴力、愚昧迷信等内容的违法活动。 五、加强领导,高度重视,确保各项保障措施落实到位 (一)各级政府要把基层文化建设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政府工作的考核目标,切实加强领导。要把文化建设列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所需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全省继续开展创建文化先进县活动,努力实施少儿文艺“蒲公英“计划和知识工程。 (二)各级政府每年对文化事业投入的增长幅度不低于当年财政收入增长幅度。对于群艺馆、图书馆、文化馆、宣传文化单位等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的日常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保证各级公共图书馆有一定数量的购书经费;要切实加强民族民间文化遗产保护,扶持有代表性和有影响的农村区域性民间民俗艺术活动、艺术项目,资助民族民间艺术的传承及其资料的抢救和整理等;要加大对公益性群众文化活动的财政补助,保证重大群众文化活动的经费投入,每年都要根据实际安排一定的经费,用于有影响的导向性、示范性重要群众文化活动的开展。 (三)要加大对公益性文化设施维护、设备更新经费的投入,保证图书馆、群艺馆、文化馆、宣传文化单位等各类文化设施及其设备、装备正常使用,每年都应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用于公益性文化设施维修、设备更新购置。在全省实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每年都应安排一定的经费,用于文献信息资源共享工程联网建设,共同完成建设省信息共享工程中心和基层服务网点,通过互联网、宽带、卫星传输等形式,为城乡基层群众提供快捷、丰富的文化信息产品和文化服务。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在停止收取文化娱乐市场管理费后,各级文化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将文化市场管理所需经费纳入预算。 (四)加大基层文化设施建设投入,省、市(地)、县每年都应安排一定的配套经费,用于县级文化馆、图书馆工程建设;同时应落实国家农村电影“2131工程”专项资金的配套经费,支持贫困地区电影队购置电影设备和拷贝。 (五)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41号)精神,切实搞好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建立健全有关专项资金制度,鼓励对社会公益性活动、项目和文化设施等方面的捐赠。有关部门要对现行文化经济政策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新闻媒体要加强对现行文化经济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要研究制定新的政策措施,鼓励社会力量投资文化建设,逐步形成政府投入为主、社会多渠道筹资为辅的文化建设投入格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