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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南京市政府
【颁布时间】 2002-12-07
【实施时间】 2002-12-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310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南京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外地驻宁办事机构协调服务的意见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的意见》(宁委发[2002]20号),积极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为驻宁办事机构提供宽松、高效、求实的政务环境,周到、满意的服务环境,信息丰富、充满活力的创业发展环境,安全诚信、依法办事的社会环境,充分发挥外地驻宁办事机构在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对外地驻宁办事机构的协调服务提出如下意见。
  
  一、南京市经济协作办公室是外地驻宁办事机构的牵头协调部门,代表南京市人民政府为所有外地驻宁办事机构提供协调服务。市各有关部门和各区县政府要在各自业务管辖范围内或所在管辖区域内给予驻宁办事机构积极支持和良好服务。
  
  二、给予外地行政和企事业单位驻宁办事机构与外地来宁投资企业同等待遇。外地驻宁机构可同样享受《市政府关于鼓励外地企业来宁投资的若干意见》(宁政发(1998)170号)中的相关政策。
  
  三、外地驻宁办事机构在设立过程中,需要办理公章刻制、组织机构代码证、银行开户、户口申办、人事代理、人员招聘、会计证年检等方面服务的,可持相关材料,到市经济协作办公室领取《南京市外地驻宁机构服务证》,由市经济协作办公室负责协调、落实应享受的服务。
  
  四、外地驻宁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可按照《市政府关于贯彻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改革和加强城市户籍管理工作为推进城市化与城市现代化服务十项措施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01)97号),办理户口迁入手续。符合相关条件的,可在我市登记常住户口。
  
  五、加强与外地驻宁机构的沟通交流。市经济协作办公室要会同市各有关部门,积极组织外地驻宁办事机构举行形式多样的交流活动。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及时通报重要会议、文件精神和重大经济活动情况,积极组织外地驻宁机构参加有关经贸和学习考察活动等,促进与外地驻宁机构及外地驻宁机构之间的联系、沟通和交流,增强对驻宁机构的凝聚力、亲和力和感召力。
  
  六、加强对外地驻宁机构的信息服务。要积极采集各类投资和市场需求信息以及新的政策法规等信息,建立数据库,形成信息平台,并通过专业刊物、政府网站和举办信息交流活动等方式及时发布,为驻宁办事机构提供有效的信息服务。
  
  七、加强对外地驻宁机构在宁投资创业的协调服务。要积极为驻宁办事机构与我市各区县、经济主管部门、企业以及经济性社团组织牵线搭桥,积极寻求双方合作的商机,为其在宁投资和创业发展创造机遇。对外地驻宁办事机构已达成合作意向的项目,要主动跟踪,积极推进,做好后续协调和服务工作。
  
  八、加强对外地驻宁机构的法律服务。通过举办法律和政策法规等知识讲座,开展相关的咨询活动,提高外地驻宁办事机构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的自觉性,正确对待并配合执法部门的监督检查。
  
  九、加大“外地在宁投资企业投诉举报中心”的协调服务力度。加强全市各相关部门的沟通与联系,形成有效的协调服务网络,强化依法行政,既要合情合理、及时有效地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又要有效制止多头执法、交叉执法、重复执法和随意执法,积极维护驻宁办事机构合法权益。
  
  十、建立对外地驻宁机构的激励机制。鼓励外地驻宁办事机构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加强南京与各派出地区、派出单位沟通交流,促进共同发展。对依法办事、守法经营并在南京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贡献突出的外地驻宁机构,由市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十一、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市政府1995年8月发布的《南京市外地驻宁机构管理规定》(宁政发[1995[177号)同时废止。
  
  
二00二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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