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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京价[收]字[2002]435号
【颁布时间】 2002-11-08
【实施时间】 2002-11-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311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交通局第二批培训考核收费标准(试行)的函

北京市交通局:

  
  你局《关于申请制定出租汽车驾驶员培训等强制性培训、考核费标准的函》(京交财字[2002]406号)收悉。根据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关于批准交通局培训收费的函》(京财综[2002]1826号)及《关于北京市交通局新增培训收费项目的复函》(京财综[2002]2098号)规定,现将你局培训中心、交通学校组织有关培训、考核时收取的培训费、考核费标准及有关事宜函复如下:
  
  一、北京市交通局培训中心收取的培训费、考核费:
  
  1、小公共汽车驾驶员、乘务员上岗培训费为每人每期288元(144课时),考核费为每人每科30元;
  
  2、小公共汽车驾驶员、乘务员违章培训费为每人每期60元(24课时),考核费为每人每科30元;
  
  3、小公共汽车驾驶员、乘务员在岗考核费为每人每科30元;
  
  4、出租汽车(含旅游客运汽车)驾驶员上岗培训费为每人每期948元(理论74课时,实操80课时),理论考核费为每人每科30元,实操考核费为每人每科40元;
  
  5、出租汽车(含旅游客运汽车)法定代表人和管理人员上岗培训费初级为60元,中级为90元,高级为120(30课时);
  
  6、出租汽车(含旅游客运汽车)调度员上岗培训费为每人每期60元(30课时),考核费为每人每科30元;
  
  7、出租汽车(含旅游客运汽车)驾驶员违章培训费为60元(24课时),考核费为每人每科30元;
  
  8、出租汽车(含旅游客运汽车)在岗驾驶员培训费为每人每期128元(64课时),理论考核费为每人每科30元,实操考核费为每人每科40元;出租汽车(含旅游客运汽车)在岗调度员培训费为每人每期80元(40课时),考核费为每人每科30元;
  
  二、北京市交通局培训中心和北京市交通学校收取的培训费、考核费:
  
  1、化学危险物品道路运输驾驶、装卸、押运等业务人员培训费为每人每期80元(32课时),考核费为每人每科30元;
  
  2、汽车维修质量检验员岗位培训费为每人每期745元(理论138课时,实操40课时);理论考核费为每人每科20元,实操考核费为每人每科40元;
  
  3、汽车维修价格结算员岗位培训费为每人每期95元(38课时),考核费为每人每科20元;
  
  4、汽车检测人员岗位培训费为每人每期230元(理论52课时,实操10课时);理论考核费为每人每科20元,实操考核费为每人每科40元;
  
  5、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经营业主或主管业务人员上岗培训费为每人每期80元(32课时),考核费为每人每科20元。
  
  6、汽车维修行业从业人员上岗培训费360元(理论80课时,实操16课时),理论考核费为每人每科20元,实操考核费为每人每科40元。
  
  三、上述考核费包含证书工本费。培训教材本着自愿购买原则,按教材定价收取。
  
  四、你局交通培训中心和北京市交通学校需持本函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收费票据,方可收费。收费收入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五、交通培训中心和北京市交通学校要严格按照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和培训课时收取培训费和进行培训,不得擅自提高培训费标准和减少培训时间;培训单位应按照《北京市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在实施收费时,出示《收费许可证》并在固定收费场所公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包括培训课时)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六、此函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暂行一年。你局其余培训办班收费标准,待研究后,另文批复。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深入开展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略)
  
  
二00二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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