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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新劳社养字[2002]99号
【颁布时间】 2002-12-06
【实施时间】 2002-12-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311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不允许重复享受退休待遇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有关厅局,中央驻疆各单位:
  
  近来,发现有些机关事业单位正式职工提前退休后,在领取退休工资的同时,又参加了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有些从原企业按政策规定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后,又在异地或跨系统重复参加了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这种做法严重违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基本制度,必须予以纠正和制止。为确保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和离退休人员平等地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现就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原机关事业单位正式职工离开原工作单位后重新就业,要求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可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在办理参保手续时,必须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本人档案和原工作单位及当地人事部门出具的未领取退休待遇的证明材料(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除外)。
  
  二、由于各地的社会保险网络信息系统尚未联通,离开原企业的职工异地或跨系统参保时,须提供本人档案和原企业出具的未领取退休(退职)待遇的证明及原企业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未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证明材料。
  
  三、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办理参保手续时要严格把关,仔细审核,对于证明没有重复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和重复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方可办理参保或续保手续。同时要对已经参保或续保的原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离开原企业又参保或续保的职工进行一次核查,如发现有重复参保或重复领取养老金的情况,应立即予以清退,并扣回多支的养老金。重复参保人员清退时,可只将个人缴费退还本人,单位缴费收归基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00二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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