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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02年8月2日批准了《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的决定》,并提出了如下修改建议: 一、在第十八条中的“管理”后增加“、使用”。 二、删去第十九条中的“和报奖”。 三、在第二十三条中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后增加“和转基因种子”。 四、将第三十八条中的“经营者赔偿后,属于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责任的,经营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追偿。”作为第二款。 五、将第四十四条中的“章名”移至“修改”前。 六、删去第五十条第(三)项中的“棉花、”“西瓜、花生”,将“马铃薯”和“红薯”合并、修改为“薯类”。 七、将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中的“之”修改为“后的60”。 请据此修改后,予以公布施行。 特此批复。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8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