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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渝价[2002]711号
【颁布时间】 2002-12-06
【实施时间】 2002-12-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312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重庆市物价局贯彻国家计委关于重庆市城乡用电同价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重庆市电力公司、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
  
  为了适当解决重庆市电力公司第一期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的还本付息资金缺口、农村电网维护费用以及中央直属水库库区建设基金等问题,国家计委对重庆市电力公司销售电价作了调整,现将《国家计委关于重庆市城乡用电同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262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重庆市电网销售价格表》(附件一)中已含原开征的农网还贷资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和新开征的中央直属水库库区建设基金,供电企业不得在价外向用户另行收取其他费用。
  
  二、农网还贷资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和中央直属水库库区建设基金,均不参加丰枯、峰谷调峰电价和力率调整电费办法。
  
  三、此次电价调整,已解决了农村电网维护费问题,在具体执行中,供电企业对农村低压用户无论是否进行网改,都必须实行管理到户、服务到户,按户表计量收取电费。
  
  四、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加快实施城乡用电同价工作的通知》(计价格[2002]65号)精神,实现城乡同价后,原农村电网维护费对应的收入基数仍在财务上单列,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47号)的规定免征增值税。
  
  五、《重庆市电网销售价格表》(附件一)中的化肥用电价格,已根据国家计委计交能[1996]583号文件规定,免征农网还贷资金(即原电力建设基金)每千瓦时2分,因此,对中、小化肥生产用电仍按表列价格执行。电气化铁路牵引力用电仍按原规定免收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既按表列价格每千瓦时降低2.2分。
  
  六、《重庆电网趸售电价表》(附件二)中,县级趸售电价只含三峡工程建设基金一项,县级以下趸售电价含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和农网还贷资金两项。对趸售电量除农业生产、农业排灌用电外,其他各类用电仍在价外收取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具体标准为:居民生活用电每千瓦时2分,非居民照明、商业用电每千瓦时3.84分,工业、非工业用电每千瓦时2.2分。
  
  七、考虑到我市的实际情况,经请示国家计委同意,重庆市电力公司对农业排灌用电,均按照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价格执行。
  
  八、本《通知》执行的范围为重庆市电力公司供电区域,各地方电网供电区域不属本《通知》执行范围。
  
  九、新电价执行时间自2002年12月1日抄见电量(即2002年11月的实用电量)起执行。
  
  十、电力价格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供电企业和区县(自治县、市)物价部门务必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以确保城乡用电同价方案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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