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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三条 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反馈意见后,负责综合省直有关部门的意见,起草规划审查报告和批复代拟稿。工作时间为20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在城市规划审查过程中,有关方面意见如有重大分歧,经多次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的,由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列出各方意见并提出处理建议,报省人民政府裁定。 第十五条 城市规划审查报批工作一般应在城市人民政府呈报文件送达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不含建设部办理核定人口和用地规模的时间)。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调整已经批准的城市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确需调整的,必须先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就调整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并提出专题报告,经省人民政府认定后,方可编制调整方案。调整后的城市规划,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审批;调整规划的非强制性内容,应当由规划编制单位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提出调整的技术依据,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同时抄报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按《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的要求,报所在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本工作规则自二00二年十二月一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