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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成办发[2002]143号
【颁布时间】 2002-11-07
【实施时间】 2002-11-07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36314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油(气)站(库)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失效]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目前,我市石油、液化石油气灌装站、储存库(下简称油气站库)网点密集,储量大,火灾、爆炸危险性大,是我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的重中之重。近年来,我市开展了多次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仍存在不少消防安全隐患。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油(气)站(库)消防安全监督管理,防止火灾、爆炸事故发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油(气)站(库)要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分工,落实责任,要按照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61号令)的要求,明确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和各岗位职责,自觉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二、各油(气)站(库)应确保区内建筑及所使用电器设备的安全,进行避雷检测和电气检测,并由具有国家认可资质单位出具相关检测报告。未进行避雷检测和电气检测的单位应抓紧进行检测,检测不合格的应立即按照有关标准和要求进行整改。
  
  三、各油(气)站(库)应加强日常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建立健全防火巡查和值班制度,巡查和检查应有记录;区内严禁违章用火用电。
  
  四、各油(气)站(库)应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配备消防安全设施和器材设备,并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和维修;配备自动消防设施的应与具有消防设备维护保养资质的单位签定维护保养合同,确保消防设施设备完好有效。
  
  五、要严格油、气的灌装和储存管理。加油站不得给漏油桶、塑料桶、玻璃器皿等非标容器加油;加气站不得给民用液化石油气钢瓶等非标容器灌装。
  
  六、认真吸取火灾、爆炸事故教训,油(气)站(库)宜设置经国家有关部门检测合格的手机、传呼机信号屏蔽器,防止电源信号等干扰源引发意外事故。
  
  七、油(气)站(库)等场所工作人员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专门培训,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八、严格油(气)站(库)区安全秩序管理。各油(气)站(库)应在显著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入口处应设置专门工作人员,禁止机动车驾驶员以外人员进行油(气)站(库)区,严格操作规程,严禁非工作人员灌注石油或液化石油气。
  
  各单位接此通知后,请及时将通知精神传达到各油(气)站(库)及其相关管理部门和单位,认真贯彻落实;消防执法监督部门要加大执法监督力度,严惩消防违章违法行为。各单位在贯彻落实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市公安消防支队联系。
  
  
二00二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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