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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郑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郑政文[2002]263号
【颁布时间】 2002-12-06
【实施时间】 2002-12-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315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险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接上页]

  (一)发生特大事故后,事故单位负责人必须用最快捷的方式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并做好有关续报工作。先采取口头报告,再以书面形式及时补报。
  
  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事故发生的单位、时间、地点;事故单位的行业类型、经济类型、企业规模;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事故抢救处理的进展情况和采取的措施;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事故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二)有关部门和各专业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特大事故报告后,应立即逐级上报。
  
  (三)特大事故报告程序和分工:
  
  按照分工负责、严格把关、及时汇报的原则,发生特大事故后,要及时向市下列单位报告,同时报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特大恶性事故,由市委、市政府报告省委和省政府。
  
  1.煤矿特大事故,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市政府、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道路交通、火灾、民爆器材和烟花爆竹等特大事故,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市政府、市公安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由市公安局报告省公安厅。
  
  3.水上特大事故,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市政府、市交通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由市交通局报告省交通厅。
  
  4.特大急性中毒事故,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市政府、市卫生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由市卫生局报告省卫生厅。
  
  5.其他特大事故,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市政府、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由市政府报告省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告省对口主管部门。
  
  五、特大事故应急救援现场组织
  
  (一)特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和现场人员在迅速报告事故的同时,应积极采取安全可靠的自救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好事故现场。
  
  (二)市政府有关部门接到特大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派人赶赴事故现场,指导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三)县(市)、区人民政府在接到特大事故报告后,应立即通知当地应急救援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迅速到达事故现场,开展抢险救援。
  
  市政府在接到特大事故报告后,应立即通知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有关专业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迅速到达事故现场,组成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开展抢险救援。
  
  (四)特大事故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应积极协调各参加单位,做好以下工作:
  
  1.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应急预案,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迅速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2.根据事故发生情况,统一部署应急预案的实施工作;
  
  3.根据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变化和问题,及时对实施方案进行调整、修订和补充;
  
  4.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用各类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
  
  5.根据事故灾害情况,有危及周边单位和人员安全的险情时,组织人员和物资的疏散工作;
  
  6.配合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7.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抚工作;
  
  8.及时向市政府、市总指挥部办公室和相应的专业指挥部报告救援进展情况;
  
  9.做好事故信息的发布工作;
  
  10.办理市总指挥部和各专业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现场抢险救援应分组同时进行:
  
  抢险救援组:负责现场灭火、消除污染、抢救人员、抢修设施、供电供水、畅通信息、抢险物资运输工作。
  
  治安管理组:负责现场警戒、维护秩序、疏导交通、疏散群众等工作。
  
  医疗救护组:负责现场伤员抢救和治疗工作。
  
  后勤保障组:负责现场抢险物资供应及其他后勤保障工作。
  
  善后处理组:负责伤亡家属接待,处理善后事宜。
  
  信息新闻组:负责事故抢险救援情况的收集、整理、报告和新闻发布等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学校、公众聚集场所等,要充分认识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重要性,明确专人负责,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救援专业指挥部及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认真制定本地区、本行业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实施方案,并报市政府、市特大事故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都要建立健全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加强专业应急救援机构,并使有关人员熟悉、掌握预案的内容和相关措施。要根据条件和环境变化及时修改、补充和完善预案内容。
  
  (四)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结合自身特点,加强预案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预防特大事故的意识,督促引导广大企业和职工积极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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