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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人大(含常委会)
【颁布时间】 2002-12-06
【实施时间】 2003-05-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316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重庆市职工权益保障条例

[接上页]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女职工实行特殊保护,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禁忌作业。
  
  第二十六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童工和非法使用未成年工。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依法招收的未成年工实行特殊保护,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禁忌作业。
  
  第二十七条 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当与职工一方建立集体协商制度。工会代表职工一方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待遇等事项与单位进行协商,或专门就工资等事项与单位进行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未组建工会的单位由职工推举代表与单位进行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
  
  职工一方向用人单位提出进行集体协商要求的,用人单位不得拒绝,并应当在职工一方提出要求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开始协商。用人单位应当向职工一方提供协商所需的有关情况和资料。
  
  用人单位不得因职工协商代表履行协商职责,解除其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变更其工作岗位、或者降低其工资待遇。
  
  第二十八条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职工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第三章 人身权利和民主参与权利保障
  
  第二十九条 职工享有人身自由、生命健康、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等人身权利。
  
  禁止用人单位及其管理人员采取下列方式侵犯职工的人身权利:
  
  (一)以拘禁或者变相拘禁的方式剥夺、限制职工的人身自由;
  
  (二)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强迫职工劳动;
  
  (三)殴打、侮辱、体罚职工;
  
  (四)非法搜查职工的身体;
  
  (五)扣留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暂住证、毕业证等证件和档案资料;
  
  (六)其他侵犯职工人身权利的行为。
  
  第三十条 职工享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享有向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用人单位提出意见、建议的权利;享有参与涉及职工权益的有关事项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者其他民主管理制度,保障职工对涉及自身权益的事项享有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等民主管理权力机构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否则作出的决定无效。
  
  第三十二条 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集体企业及集体控股企业和事业单位的下列事项,依照以下规定进行:
  
  (一)生产经营与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及完成情况,财务收支情况,重大技术改造方案,改制、合并、分立方案,出售、租赁、破产和经济性裁员方案等重大事项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二)职工分流及安置方案、集体合同草案、单位的工资支付规定以及其他涉及职工利益的事项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三)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等涉及职工福利的重大事项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决定;
  
  (四)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破产企业整顿方案、单位的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单位担保情况、承包租赁合同执行情况、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情况等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五)对单位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民主评议由职工(代表)大会组织;
  
  (六)进入公司制企业的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三十三条 除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与本单位相适应的民主管理形式,通报、协商或者提请通过下列事项:
  
  (一)通报单位的生产经营状况,发展规划,职工培训计划,企业辞退、处分职工的情况及理由;
  
  (二)报告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情况、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情况、职工福利基金的使用情况等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事项,接受职工的监督;
  
  (三)协商制定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奖惩制度和工资支付规定等内部规章制度,并向职工公示;
  
  (四)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不得对依法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职工进行压制和打击报复。
  
  第四章 职业教育权益保障
  
  第三十五条 职工有接受职业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对职工进行职业教育的义务,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发展的需要,有计划地对本单位的职工实施职业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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