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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桂政办发[2002]183号
【颁布时间】 2002-11-07
【实施时间】 2002-11-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316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拟撤销地方政府办城市信用社专项再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三)专项再贷款利息帐户的设置。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在“6000应收未收利息”表外科目下设立“南宁市商业银行处置政府办城市信用社专项再贷款应收未收利息专户”,专门核算拟撤销政府办城市信用社专项再贷款应收未收利息情况。
  
  三、专项借款资金的划拨及债务兑付
  
  (一)有关银行办理政府专项借款资金的划款手续。
  
  专项再贷款由南宁市商业银行承贷后,当日要将资金直接划拨到自治区财政厅在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设立的“2290其他存款”科目下开立的“地方政府办专项借款资金”专户。自治区财政厅根据规定用途,确定该项资金的分配方案,经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审核同意后,将专项借款资金逐级划拨到梧州、玉林市及辖区有关县(市)财政部门在人民银行分支行设立的“2290其他存款——地方政府专项借款资金”专户。梧州、玉林市及辖区有关县(市)人民政府根据规定用途确定该项资金的分配方案和代理兑付的金融机构,并提交拟兑付的城市信用社自然人合法债务清单,经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审核同意后,将该项资金划拨到代理兑付的金融机构兑付专户。
  
  (二)代理兑付的金融机构兑付地方政府办城市信用社自然人合法债务。
  
  代理兑付的金融机构使用在本行(社)开设的“政府办城信社再贷款兑付资金”专户时,根据已经审核的地方政府办城市信用社自然人合法债务兑付清单,将地方政府办城市信用社自然人合法债务置换为代理兑付的金融机构储蓄存单(折)。代理兑付的金融机构要定期将地方政府办城市信用社自然人合法债务实际兑付情况、兑付资金变化情况和兑付清单送当地人民银行。
  
  四、专项再贷款会计处理手续
  
  (一)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营业室收到南宁市商业银行送来的经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货币信贷管理处审核批准的借款凭证,经审核无误后,办理会计处理手续。会计分录如下:
  
  借:1230特别贷款
  
  ——南宁市商业银行处置政府办城信社贷款户
  
  贷:2160其他商业银行准备金存款
  
  ——南宁市商业银行处置政府办城信社再贷款存款专户
  
  同时,南宁市商业银行将再贷款资金划入自治区财政厅专项借款专户:
  
  借:2160其他商业银行准备金存款
  
  ——南宁市商业银行处置政府办城信社再贷款存款专户
  
  贷:2290其他存款
  
  ——地方政府专项借款资金专户
  
  (二)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根据自治区财政厅提交的专项借款资金分配方案,通过电子联行将资金划转人民银行梧州市、玉林市中心支行。分录如下:
  
  借:2290其他存款
  
  ——地方政府专项借款资金专户
  
  贷:3080电子联行往帐
  
  (三)人民银行梧州市、玉林市中心支行收到专项借款资金后。分录如下:
  
  借:3090电子联行来帐
  
  贷:2290其他存款
  
  ——地方政府专项借款资金专户
  
  (四)人民银行梧州市。玉林市中心支行对当地政府提交的拟兑付城市信用社自然人合法债务清单,经审核同意后,通过“2290其他存款一地方政府专项借款资金专户”将兑付资金汇划入代理兑付的金融机构“××存款一政府办城信社再贷款兑付资金专户”进行兑付。
  
  五、归还再贷款本金和利息
  
  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的有关文件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按期归还该项再贷款本金和利息,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自治区财政厅具体负责办理专项再贷款的还本付息工作。根据借款协议约定,从2003年起,分10年等额归还再贷款本金。最后按实际贷款额计算,2012年9月30日前还清全部本息。即:本金按照每笔实际借款金额制订出的每年还款计划还款,利息逢人民银行结息日付息。同时,在每年借款本金到期日和利息结息日(季后20日)前,自治区财政厅须督促梧州市、玉林市人民政府提前筹措资金,逐级将应归还的借款本金和利息通过人民银行分支行“2290其他存款——地方政府专项再贷款资金”专户,划入自治区财政厅在南宁市商业银行开设的“广西财政厅处置政府办城信社再贷款还款专户”,再通过南宁市商业银行直接归还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如梧州、玉林市人民政府不能按时归还专项再贷款本息,则由自治区财政厅按梧州、玉林市人民政府的承诺,从自治区财政对梧州、玉林市的转移支付或税收返还中予以扣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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