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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二十条 城建档案可以实行有偿利用,具体收费办法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城建档案的报送人和捐赠人,有无偿优先利用城建档案的权利;社会福利机构和学校可以无偿利用城建档案。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城建档案;不得将城建档案据为己有。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签订《报送建设工程竣工档案责任书》或者未取得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即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的,由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未按照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市或者县(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由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涂改、伪造城建档案的,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档案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处罚。 第二十五条 档案管理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 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 罚款使用的票据和罚款的处理,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1986年5月1日发布的《哈尔滨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