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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鲁政办字[2002]77号
【颁布时间】 2002-12-06
【实施时间】 2002-12-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317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各级油区办收费范围和标准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各级油区工作办公室在油区管理工作中的收费行为,减轻企业负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明确全省油区工作管理收费项目及标准的报告的通知》(鲁政办发[1996]44号)有关“油田经过国家和省批准销往各地的原油(不合管输原油),由市地油区办向买方收取原油管理费(菏泽、聊城两地区由中原油田代油区办向买方收取), 收费标准为每吨10元规定的“原油管理费”,只限于对胜利、中原油田生产的原油征收,不得对其他油田生产的原油征收。原油管理费由每吨10元降为每吨5元。
  
  二、鲁政办发[1996]44号文件有关“油地联合开发和油田油公司经销的原油,由市地油区办分别按销售价格的1%和1.5%收取原油管理费”的规定,调整为分别按销售价格的0.5%和0.8%收取。
  
  三、我省境内齐鲁石化公司和经国家批准的炼油企业生产用的原油、各种成品油在油区内的运输,由设区的市油区办发放省油区办统一印制的准运证,同时按每证5元的标准收取准运证工本费,不得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鲁政办发[1996]44号文件有关油区内运输油品、油料和油田生产建设性废旧物资器材(油田自用油和生产建设物资除外)收取每吨5元管理费的规定停止执行
  
  四、各级油区办收费必须按规定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严禁使用其他票据。所收资金必须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五、各级油区办要文明执法. 热情服务. 不准采取设卡堵截、 阻碍车辆出厂、阻碍企业原料卸车等手段强行收取各种费用。本通知下发后,对不按规定实施收费,严重干扰企业生产经营秩序的,财政、物价部门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二OO二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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