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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南府发[2002]109号
【颁布时间】 2002-11-07
【实施时间】 2002-11-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318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物价局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实行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市物价局《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实行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在全市范围内
  
  实行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意见

  
  为进一步提高涉农价格和收费的透明度,加强监管力度,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促进我市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全国减轻农民负担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实行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桂价综字[2002]14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在全市范围内实行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意见:
  
  一、实行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目的和意义。
  
  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也是党中央、国务院十分关心、高度重视的问题。实行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是加强对党和政府的农村政策宣传,提高价格和收费政策透明度,加强和完善社会监督机制的一项重要制度,也是规范价格和收费行为,制止农村“三乱”,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一项重要措施,对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扩大农村市场和消费,加强农业基础地位,稳定和提高农民收入都具有重要作用。各级人民政府要从贯彻落实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加强和改进价格工作,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实行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重要意义,并把此项工作作为当前和今后一项长期而重要的工作来抓,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的范围、方式和内容。
  
  (一)公示的范围:凡按照中央和省两级审批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涉及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益事业性收费以及省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涉及农民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均实行公示制度,具体公示的价格和收费项目范围按《南宁市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项目表》(见附件)执行。
  
  (二)公示方式:采取设立公示栏和公示牌的方式。公示栏和公示牌要设置在农民群众活动集中的场所的醒目位置。乡镇政府要在所辖的1—2个主要农贸市场及政务公开栏中公示附表中规定的涉农价格和收费。村行政组织要在村务公开栏中公示村提留、乡统筹以及国家规定的涉农价格和收费;各经营单位或收费单位要在经营场所或收费场所公示本单位执行国家规定的涉农价格和收费。
  
  (三)公示的主要内容:价格或收费项目、具体价格或收费标准、计价或计费单位、定价或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范围、投诉电话等。
  
  三、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分工。
  
  乡镇政府和村级行政组织的价格和收费公示工作由乡镇政府和村行政组织各自负责;经营单位或收费单位设立公示栏、公示牌的工作由经营单位或收费单位自行负责。乡镇政府和村级行政组织对价格和收费公示的内容,事前必须经过县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核;经营单位或收费单位公示的价格和收费内容,要严格执行规定的价格和价格主管部门审核颁发的收费许可证中所确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及范围。禁止将越权定价和各种乱收费行为通过公示“合法化”。
  
  四、公示栏或公示牌的制作及设立要求。
  
  两县所辖范围内乡镇一级设立的公示牌或公示栏由县物价局负责统一制作,各乡镇政府和各收费单位到县物价部门领购;五城区和华侨投资区设立的公示牌或公示栏由市物价局负责统一制作,市区各收费单位到市物价部门领购。公示牌或公示栏要求尽可能独立长期置放,位置显眼,字体端正。负责设立公示栏或公示牌的乡镇政府及收费单位,要做好公示栏或公示牌的维护工作,有损坏或字迹不清的要及时更换、维修,遇有政策调整或其他情况变化时,公示内容不适应的,设立单位要及时更新有关内容。
  
  五、公示工作的时间和要求。
  
  两县、五城区政府、华侨投资区管委会和收费部门要在2002年11月底前将公示栏或公示牌设立起来,各行政村的公示栏或公示牌要在2002年12月底前设立起来。
  
  六、加强对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工作的组织领导。
  
  由于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量大,因此要求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并组织落实好这项工作,明确责任。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并由一名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层层落实工作责任。各有关部门在政府统一领导下,扎扎实实做好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建立、宣传和具体实施工作。市、县价格主管部门要做好实行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组织安排和检查工作,确保此次工作的顺利实施。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乱加价、乱收费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对按规定应公示而未公示的收费,农民有权拒绝缴费,同时,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明码标价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实行亮证收费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附:南宁市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表(略)
  
  
南宁市物价局
  
   二00二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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