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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地下水回灌是控制地面沉降,防止地质环境恶化的有效措施。回灌水质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标准,回灌计划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制订并监督实施。 五、运用经济措施,限制地下水开采 水资源费是优化水资源配置和推进节水工作的重要手段,我省现行地下水资源费标准偏低,未能起到应有的调节作用。因此,要逐步提高地下水的水资源费标准,以有效遏制地下水超采。具体征收标准,由省物价、财政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地下水水资源费上缴同级财政,专款专用,用于地下水的监测、调查、评价、规划、保护和管理等。对未经批准取水、拒不缴纳水资源费、故意损坏计量装置、非法凿井等违反水法规的行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查处。 杭嘉湖地下水限采禁采工作由各市政府负责,分级落实责任制。省级水利、国土资源、建设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按目标责任制进行检查、监督和考核,并做好各项服务工作。对杭嘉湖地区地下水禁采和限采计划组织实施不力,不履行封井压采要求或未经批准擅自开凿深井取用地下水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十一月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