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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辽宁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辽政发[2002]61号
【颁布时间】 2002-11-06
【实施时间】 2002-11-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319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2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要积极开发和使用农村退役士兵中的两用人才,采取有效措施,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教育培训、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等方面给予支持。要鼓励和扶持有专长的退役士兵创办经济实体,推荐介绍优秀退役士兵作为基层组织的后备力量,充分发挥他们在农村经济建设和基层组织建设中的骨干作用。对在生产、生活、住房等方面确有困难的退役士兵,当地政府应当予以扶助。
  
  由省统筹安置的中直、省直系统的安置计划和安置比例,用人单位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的支付标准、列支渠道、资金管理使用等仍按省政府近年有关规定执行。
  
  三、切实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事关国防和军队建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各级政府一定要认真贯彻落实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切实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领导,把维护退役士兵合法权益和妥善安置退役士兵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纳入议事日程,要周密部署,精心组织,提前计划,及早安排,加强监督、检查、指导,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加快安置进度。要把退役士兵安置作为“双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完不成安置任务的地区和单位,不能评为“双拥”模范城(县)。要加强依法安置,坚决杜绝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自行其是的错误做法,对不接受安置任务或不按规定落实有偿转移金的单位,要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追究领导者的责任并予以处罚。对完成安置任务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表彰,确保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顺利完成。
  
  2002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务必于2003年8月底前全部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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