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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本年应提取新增工资额=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核定的工资总额浮动比例×本年实现税利(利润)毛增加额/(核定的实现税利(利润)基数+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核定的工资总额浮动比例) 本年实现税利毛增加额=本年实现税利(利润)总额+本年已提工资总额基数部分+本年预提新增工资额-核定的实现税利(利润)基数-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 (2)减亏挂钩的计算: 本年应提取新增工资额=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核定的工资总额浮动比例×本年毛减亏额/(核定的减亏额基数+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核定的工资总额浮动比例) 本年毛减亏额=核定的减亏额基数-本年毛亏损额 14、关于实行“工挂”的企业集团以前年度工资结余处理问题 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集团,在取消总挂总提或总挂分提后,因采用上述两种方式所形成的以前年度(1998年至2000年)的工资结余,可以按照人均结余等有关标准或办法将其划拨给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使用;也可以由集团调剂,在以后年度所属企业需要时,拨付到所属单位账面使用,并在工效挂钩年终清算时在工资清算表中加以说明,经集团所在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方可税前扣除。 15、关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工资扣除实行“两低于”办法计算指标的确定问题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可按“工资总额增长低于税利增长,人均工资增长低于人均销售收入增长”的两低于办法计算工资扣除。在计算时,如果两个指标都符合条件,可按当年实际发放工资总额税前扣除。现将有关计算指标明确如下: (1)工资总额:指上市公司上年和当年实际发放的全部工资性支出。 (2)利润:指上市公司上年和当年按会计制度、财务制度的规定核算出来的利润总额。 (3)税金:指上市公司上年和当年实际实现的各项税金。包括:消费税、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资源税、农业特产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等;增值税暂含在内。不含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 (4)销售收入:指上市公司上年和当年实际实现的全部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5)人数:指上市公司上年和当年职工累计平均人数。 16、关于没有主营业务收入企业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问题 根据财政部财企[2001]251号文件规定,凡是没有行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销售或者营业等主营业务收入的企业,可按其所取得的各类收益不超过2%的比例,据实列支业务招待费,并税前扣除。企业取得的各类收益,包括投资收益、期货收益、代购代销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17、关于乡镇企业社会性支出减征税款的有关问题 (1)乡镇企业由主管征收局按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辽宁省乡镇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的规定进行认定。 (2)主管征收局应于每年5月底前认定完毕,6月10日前报市局备案。 (3)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乡镇企业的单位,年度内为本乡镇文化教育、体育卫生、道路通讯、社会治安、计划生育、民政优抚而实际发生的福利事业支出或交给乡(镇)政府、村委会的用于上述内容的支出(凭政府出具证明),超过本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额10%的,按10%抵扣。未超过10%的,可在本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额10%以内据实抵扣。主管征收局应在汇算清缴期限内履行手续,5月10日前上报市局备案。 18、关于技术开发费加计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企业范围问题 实行技术开发费加计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企业,除包括国有、集体或国有、集体控股的工业企业之外,从2002年1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非国有、集体控股等各种经济类型的工业企业,同样实行技术开发费加计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