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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吉林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吉省价工函字[2002]28号
【颁布时间】 2002-12-06
【实施时间】 2002-12-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320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吉林省物价局关于长春市生活垃圾综合处理电站出厂电价的函

吉林省鑫祥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长春市生活垃圾综合处理电站并网发电出厂电价的请示》收悉。根据吉林省计委吉计能字[2001]1088号《关于长春市生活垃圾综合处理电站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吉林省经贸委《关于长春市生活垃圾综合处电站电量上网有关问题的批复》及国家计委、建设部、环保总局、科技部、吉林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和精神,长春市垃圾处理电站出厂电价在长春市政府未确定垃圾处理补贴标准之前暂执行每千瓦时0.95元(按省计委主持召开的可研审查会上长春市提出的垃圾处理补贴标准每吨不低于30元)。此价格自有上网电量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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