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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省支持资金,以资本金入股的方式向风险投资企业投资,但不得控股。 第十八条 省支持资金,自投资起三年内不参与风险投资企业的分红。三年后,风险投资企业的收益率超过同期一年期银行存款利率时,省支持资金按该利率取得收益。 第十九条 对省支持资金在风险投资企业中形成的股权,风险投资企业的其他股东在五年内可以按原价购买。 风险投资企业的其他股东不购买的,鼓励其他投资者购买。 第二十条 风险投资企业将其总投资额的70%以上投向本省经依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的,比照该项目享受《山西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并可以按照当年总收益的3%至5%提取风险补偿金,用于补偿以前年度和当年的投资性亏损。风险补偿金余额可以按年度结转,但其金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年末净资产的10%。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风险投资企业应当及时向省发展计划行政部门报告投资运作过程中出现的重大事件。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系指: (一)修改公司章程; (二)增加或减少资本; (三)清算与结业; (四)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第二十二条 风险投资企业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向省发展计划行政部门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核的年度报告。省发展计划行政部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5个月内对风险投资企业进行年度检查。 第二十三条 对风险投资企业实行等级评价制度。 第二十四条 鼓励风险投资企业面向省内外公开招聘总经理。 第二十五条 对省支持资金参股的风险投资企业,省发展计划行政部门应当派出财务总监。财务总监向省发展计划行政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 财务总监负责监督风险投资企业的财务运作。风险投资企业的财务支出实行财务总监与董事长或总经理的联签制。 财务总监由省支持资金的受托持股机构从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员中择优聘用。 财务总监不得在其任职的风险投资企业支取报酬或其他费用。 第二十六条 风险投资企业的业务超出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省发展计划行政部门应当通知有关部门或机构终止其享受优惠政策,并撤销其“风险投资”(“创业投资”)的冠名。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风险投资顾问企业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计划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