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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武汉市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7号
【颁布时间】 2002-12-06
【实施时间】 2002-12-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321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的决定(2002)

[接上页]

  (一)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自占用之日起,按照每日每平方米1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逾期不退还的,依法强行拆除;
  
  (二)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建设绿化用地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所减少的绿化用地面积,每平方米按照绿化补偿费标准的3倍以上5倍以下处以罚款,并按规定的标准建设绿地;
  
  (三)未按照规定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确定绿化工程项目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该绿化工程项目合同金额5‰以上10‰以下罚款;
  
  (四)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未在规定时间内归还的,责令改正,并从应当归还之日起处以每日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五)擅自砍伐、移栽树木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以赔偿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划、建设、林业、水务、治安等管理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三十、删去第三十二条。
  
  三十一、删去第三十四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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