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吉林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吉省价信字[2002]12号
【颁布时间】 2002-11-06
【实施时间】 2002-11-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322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吉林省物价局关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价公报》上发布市(州)价格文件的通知

各市(州)物价局:

  
  根据《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办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价公报>的通知》(计办厅[2002]499号)精神,为进一步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价公报》(以下简称《物价公报》)内容,加强基层价格工作力度,扩大工作影响,决定将省内市(州)价格文件在《物价公报》上发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办好《物价公报》重要性的认识。《物价公报》是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贯彻《价格法》、《行政处罚法》的政策性刊物。世贸组织《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中明确承诺,将《物价公报》作为入世后我国公布国家定价的货物和服务清单,公布定价机制和政策的指定媒体。因此,办好《物价公报》是各级政府价格部门转变职能,依法行政,履行世贸规则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价格部门加强法制建设的重要体现。
  
  二、及时报送市(州)价格文件。《物价公报》(吉林版)除刊载国家计委印发的价格文件外,还包括省、市(州)立法机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印发的价格文件。各市(州)价格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这项工作的落实,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从2003年1月起,定期收集整理当地价格文件,并经主管局长审核,于每月十日前将上月文件报省局价格监测中心。
  
  三、积极做好《物价公报》的发行工作。首先,加强对《物价公报》发行工作的组织领导,安排专门机构或专人负责;其次,要切实做好《物价公报》的宣传工作,扩大影响,使社会了解《物价公报》内容,使用《物价公报》这一法律工具,依法从事各项经济活动,在经济活动中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最后,要做好《物价公报》的征订和发行工作,采用多种形式,协调好各方面关系,完成国家及省价格主管部门下发的年度征订任务。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价公报》从明年1月1日起,更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公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