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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建省建设厅
【发文字号】 闽建综[2002]62号
【颁布时间】 2002-11-06
【实施时间】 2003-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322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建设厅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机制的通知

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加快省厅职能转变,方便基层和企业,优化投资环境,经研究决定,进一步完善省建设厅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政务中心)工作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务中心是省建设厅具体负责行政审批工作的办事机构,主要职能是接受咨询、受理申请、组织审查和对外发件。对有关申请审批事项以“闽建审批”文号对外发布行政审批结果及其他有关信息。
  
  二、政务中心设置五个窗口,承担20个行政审批事项。
  
  (一)个人执业资格类窗口,承办执业注册类人员资格和项目经理资质。
  
  (二)房地产类窗口,承办房地产开发企业、拆迁单位和物业管理企业资质。
  
  (三)规划勘察设计类窗口,承办规划编制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包括村镇规划设计专项)资质。
  
  (四)建筑业和市政公用事业类窗口,承办建筑业企业(含省外进闽施工的企业)、招标代理机构、园林绿化企业、城市供水企业、城市燃气企业资质。
  
  (五)工程建设类窗口,承办工程监理企业、工程质量检测企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和省管项目施工许可证及竣工验收备案。
  
  三、政务中心办理行政审批事项分为即办件和承诺件。
  
  (一)即办件一般是审批内容简单能当场办结的事项,如各类资质(资格)证书变更(不包括等级变更)、出省施工(勘察设计、监理)手续等;
  
  (二)承诺件一般是需要公示、审核或现场检查而无法当场办结的事项及需上报审批的事项。
  
  四、即办件实行直接办理制,即由政务中心审查,符合条件的当场予以办理,加盖“福建省建设厅行政审批专用章。”政务中心建立即办件周报制度,将每周已办结的行政审批事项向厅有关业务处和事业单位备案。
  
  五、承诺件实行承诺办理制,即由政务中心组织公示、审查或现场检查,在公开承诺的期限内办结。政务中心对申请审批事项提出审查意见,在书面征求厅有关业务处或事业单位意见后,报分管审批事项涉及的业务的厅领导审定。有关业务处或事业单位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重要审批事项,由政务中心召开联席会议,听取有关业务处或事业单位意见后,提出审查意见, 报分管厅领导审定。
  
  六、从2003年1月1日起,从方便申请人出发,除各类资质资格年检(年审)和需要报送建设部审批的事项实行定期受理外,其余申请审批事项均实行即时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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