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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人事局
【发文字号】 沪人[2002]158号
【颁布时间】 2002-12-05
【实施时间】 2002-12-05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36324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人才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进一步做好上海市人才发展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现将修订后的《上海市人才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人才发展资金管理办公室设在市人事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有关事宜请及时与该处联系。
  
  
上海市人事局
  
   二00二年十二月五日

  
  
上海市人才发展资金管理办法(二00二年十二月五日修订)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本市人才发展资金管理,促进优秀青年人才培养和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适应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根据《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本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委办[2002]9号)精神,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人才发展资金是政府引导型资金,旨在通过资金的资助,培养上海城市发展急需的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营造良好的人才成长环境,为本市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提供人才保证。
  
  第三条 人才发展资金主要来源于财政拨款以及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捐赠。
  
  第四条 人才发展资金主要用途:
  
  (一)重点资助从事具有世界领先水平的研究和开发工作的顶尖人才;
  
  (二)资助高新技术企业引进国内外优秀人才;
  
  (三)帮助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主要实施者解决特殊困难;资助拥有独立自主知识产权,所开发的项目具有较好产业化前景,能够产生明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奖励在高新技术开发和成果转化以及在科学研究、理论探索、文化艺术等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在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中,与人才相关的其他需要资助的项目。
  
  优先资助业绩突出、年龄在45岁以下、获得硕士以上学位的优秀专业技术人才。
  
  第五条 上海市人事局是人才发展资金的主管部门,下设人才发展资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人才资金办公室),负责受理资金申请、组织专家评审、资金使用监督和财务管理等日常事务工作。
  
  第六条 申请人才发展资金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一)《上海人才发展资金资助申请书》;
  
  (二)需资助人才学术技术水平证明材料;
  
  (三)高新技术企业或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证书及其申请认定(含复审)时的全部资料、上年度单位财务报表、能说明项目知识产权归属及授权使用的证明文件、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报告等;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七条 申请程序:
  
  (一)申请单位按要求准备好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人才资金办公室。
  
  (二)人才资金办公室接到申请后,一般在两个月内,负责对资助项目和申请人的有关材料进行核实。
  
  第八条 人才发展资金的运作方式:
  
  申请资助获准后,签订《上海人才发展资金资助协议书》,明确权利义务关系,资金按协议书规定日期到位。
  
  资助经费一次核定,根据不同情况采取分年度拨付或一次性拨付。分年度拨付,原则上不超过三年。
  
  第九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人才资金办公室捐赠:
  
  (一)以上海市人事局名义出具接受捐赠票据、颁发荣誉证书;
  
  (二)捐赠金额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可以捐赠者名义设立人才发展资金的专项资金,或按捐赠者的要求实施定向资助;
  
  (三)捐赠金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可参与人才发展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人才发展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十一条 受资助的单位在资助期间,应每年向人才资金办公室报告资金使用的财务报告和资助项目执行情况,资助期满要提交总结报告和填写上海人才发展资金财务决算表,报送人才资金办公室审核备案。
  
  第十二条 人才资金管理办公室根据本办法和资助协议书的要求,对整个资助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考核。凡发现项目进程与申报材料有严重违背或违反协议书规定的,人才资金办公室有权终止协议,收回已资助的全部款项。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2年12月5日起施行,1999年制订的《上海市人才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沪人[1999]15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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