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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桂政办发[2002]178号
【颁布时间】 2002-11-06
【实施时间】 2002-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326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计委等部门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退耕还林工程粮食供应和粮食补助资金管理及拨补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二、粮食补助资金的管理和拨付
  
  (一)国家计划内退耕还林补助的粮食,按中央财政每公斤(原粮)1.4元的补助标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包干给各项目县(市、区)人民政府,当年如有节余,滚动用于退耕还林补助期内以后年度退耕还林粮食补助,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巧立名目截留和挪作他用;如有缺口,由项目县(市、区)人民政府自行负担。粮食采购调运等有关费用,从包干经费中解决,包干经费不足的,由项目县(市、区)财政承担,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不得转嫁给供应粮食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和退耕农户。
  
  (二)粮食补助资金实行农业发展银行专户拨付和管理。自治区、市(地)、项目县(市、区)财政部门必须在同级农业发展银行或代理行开设“国家储备粮油补贴存款”专户,并在该专户下单设明细帐,核算退耕还林粮食补助资金收支情况,自治区人民政府包干给各项目县(市、区)人民政府的退耕还林粮食补助节余款,留在项目县(市、区)财政部门的专户。自治区财政在专户收到财政部的拨款及接到文件后,在1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到各市(地)财政部门在农业发展银行开设的专户;市(地)财政部门在专户收到自治区财政的拨款及接到文件后,在1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到各项目县(市、区)财政部门在农业发展银行或代理行开设的专户。
  
  三、粮食补助资金的结算
  
  (一)承担退耕还林粮食供应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按顺价销售、不发生新亏损的原则供应粮食。粮食出库必须坚持出库报告制度,及时编制《粮食出库报告单》向当地农业发展银行报告,并于供应粮食出库的次月10日前报送退耕还林粮食供应月报(见附表),月报应载明粮食供应数量、质量、品种、购进成本及有关费用情况,月报报当地财政、粮食和开户农业发展银行或代理行,由当地财政部门会同粮食、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审核后,在7个工作日内将补助款直接拨到承担退耕还林粮食供应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在当地农业发展银行或代理行开设的基本存款户。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收到县级财政部门核拨的退耕还林粮食补助资金后,应及时归还退耕还林粮食采购实际占用的贷款本息。县级农业发展银行或代理行要在7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及时收回粮食购销企业供应退耕还林粮食采购实际占用的贷款本息,农业发展银行据实收回贷款本息后,应适当返还粮食企业合理费用。
  
  (二)项目县(市、区)筹措退耕还林粮源不足、需要自治区粮食储备库供应的,由自治区粮食局、财政厅下达计划到自治区粮食储备库,由该粮食储备库销售给项目县(市、区)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调运费用由项目县(市、区)负担,购粮资金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支付。货款结算要严格执行“购贷销还,此增彼减”的原则,不得赊销粮食。
  
  (三)粮食补助资金实行“分期拨付、年终清算”。日历年度结束后,由项目县(市、区)财政部门编制“年度退耕还林粮食补助资金决算表”,经县(市、区)有关部门核实签章后逐级审核、汇总、上报财政部,清算年度粮食供应数量、出库成本、粮食费用、粮食补助资金使用、专户结存等。具体格式和要求另行通知。
  
  (四)自治区财政厅收到财政部批复的决算后,根据财政部批复的要求对各市(地)相应批复决算,对验收面积没有达到计划面积的,多拨的粮食补助资金在下年度抵扣。
  
  四、其他
  
  (一)实行“退耕还林,以粮代赈”是党中央、国务院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加快生态环境建设的重要举措。各级计委、西部办、财政、林业、粮食、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要加强协作和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退耕还林粮食供应和粮食补助资金管理工作。
  
  (二)为确保退耕还林粮食供应工作的顺利进行,各项目县(市、区)要在有退耕还林任务的乡(镇)粮所、粮站落实专人负责退耕还林农户的粮食供应工作,及时上报退耕还林粮食供应统计报表,并按规定保管好有关的财务帐册。
  
  (三)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生效。自治区财政厅等7部门制定的《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退耕还林还草工程粮食供应及粮食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建[2001]162号)停止执行。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退耕还林供应月报表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退耕还林供应月报表
  
  填表日期:年月日
  
  填报单位 单位:万公斤(原粮)、万元
  
  ┌─────┬─────┬─────┬─────┬─────┬────────┐
  
  │粮食品种│本月供应│粮食入库│粮食质量│粮食购进│本年度累计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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