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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字号】 沪地税稽[2002]16号
【颁布时间】 2002-11-06
【实施时间】 2002-11-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327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机关、事业等单位出售房屋开票问题的批复

闸北区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机关、事业等单位出售房屋开票问题的请示》(沪地税闸发[2002]3号)收悉。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根据(沪地税稽[2002]5号)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已办理税务登记,但不从事房地产经营的,需将本市房地产转售、拍卖、差价换购“商品住宅”的单位,应由注册地税务机关代开《房地产销售统一发票》。第四条第四款的规定:对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境外单位和个人、外地单位和个人)转售、拍卖本市房地产,一律由该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代开《房地产销售统一发票》。
  
  至于应否征税的问题,根据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深化本市住房制度改革的若干财税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地税一[1999]87号)中第五条“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向本单位职工出售住房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的规定,凡有关机关、事业单位、外省市在沪机构将原单位房屋出售给个人,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可给予暂免征收营业税,否则则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特此批复。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00二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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