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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九条 各级公司要加强稽核审计基础管理工作,加强企业欠费数据库管理,上报报表要及时、准确、完整。对不按时上报报表、报表数据不真实、不完整的,将在全省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较大影响的,追究主要领导及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十条 各级公司正职领导干部离任,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对于拟任用新职务的领导干部,要首先进行离任审计,后任用新职务。对在离任审计工作中不给予配合、作假证、干扰正常审计工作的,要追究主要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离任审计意见书》作为人事部门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审计处理、处罚由社会保险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实施。依据本办法需要给予处理、处罚的,内部审计部门要作出审计决定和审计处罚决定,由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下发审计决定书和审计处罚决定书并实施。 第十二条 内部稽核审计部门作出审计处罚决定时,要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做出审计处罚依据的事实、理由和政策法律根据,并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对审计结果有不同意见的,有申辩和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审计复议的权利。审计复议期间不影响审计决定和审计处罚决定的执行;有合理理由的可暂停执行。 第十三条 被稽核审计单位领导和主要责任人员应当执行审计决定和审计处罚决定,并将应当缴纳的款项缴入相应稽核审计部门所在公司的行政经费帐户中,同时由财务人员出据收款收据。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