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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郑政办[2002]63号
【颁布时间】 2002-12-05
【实施时间】 2002-12-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329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2003年城市规划区内房地产开发建设规模实施意见的通知

市内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市政府同意《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2003年城市规划区内房地产开发建设规模的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2003年城市规划区内房地产开发建设规模的实施意见

  
  为实现房地产市场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基本平衡,使我市房地产开发建设进一步走上健康有序的发展道路,确保2003年房地产开发建设任务的完成,根据《建设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建住房[2002]217号)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建设规模宏观管理的通知》(郑政文[2002]47号)精神,现对2003年城市规划区内房地产开发建设规模提出如下意见:
  
  一、2003年我市城市规划区内房地产开发建设规模总量为280万平方米,在区域分布上,市区(107国道以西)安排130万平方米,郑东新区安排150万平方米。非住宅建设项目,经市房地产管理局审批备案后,可以不占用年度开发建设规模。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报开发建设规模时,必须提供如下资料:
  
  (一)申请年度开发建设规模的报告;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企业开发资质等级证书;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
  
  (四)市房地产管理局出具的企业开发建设业绩报告和《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
  
  (五)工程建设自有资金(不含土地款)达到30%以上的银行证明;
  
  (六)房地产开发项目总平面图;
  
  (七)其它需要的资料。
  
  自本文下发之日起,凡申报2003年房地产开发建设规模的开发企业,必须于1个月内到市房地产管理局申报2003年开发建设规模有关资料,市房地产管理局依据情况分批下达,抓好实施。
  
  三、2003年市区(107国道以西)房地产开发建设规模对以下项目优先安排:
  
  (一)政府批准的项目;
  
  (二)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项目;
  
  (三)成规模的旧城改造项目;
  
  (四)破产企业收购、兼并项目;
  
  (五)房地产开发属二期、三期或扫尾工程的项目;
  
  (六)有开发实力(年开发能力在10万平方米以上)且销售信誉好(销售率在90%以上)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项目;
  
  (七)小区整体规模在20万平方米以上的项目。
  
  四、2003年,多层住宅开发项目建设规模要在2万平方米以上,高层住宅项目建设规模在1万平方米以上,非住宅项目建设规模一般控制在5000平方米以上。建设规模小于上述规定的项目不予安排,特殊情况上报市政府批准。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接到市房地产管理局《开发建设规模批复》后,要抓紧办理有关证件,认真组织施工,1年内,开工量要达到本年度批准规模的100%;自开工之日起并在施工周期内,累计竣工量要达到累计批准规模的100%。在竣工后1年内,累计销售量要达到累计竣工量的80%以上;商品房空置率在20%以下。
  
  六、市房地产管理局要加大对项目规模落实情况的跟踪监督力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主要事项记录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中,于每月5日前报市房地产管理局查验。
  
  七、对开发项目不符合条件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市房地产管理局不予审批其新开发建设项目:
  
  (一)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达不到规定标准的;
  
  (三)开发建设项目拖欠政府规费拒不交纳的;
  
  (四)已开发建设项目严重拖欠工程款的;
  
  (五)工程质量低劣或者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被责令停业整顿的;
  
  (六)未按规定报送《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的;
  
  (七)未经批准擅自开发建设或连续两年不能达到本意见第五条规定指标的;
  
  (八)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空置量较大(空置率在20%以上),且未采取有力措施进行消化的;
  
  (九)购房人对房地产开发建设和销售投诉率较高的。
  
  八、凡特困企业利用自有生活用地为本单位住房困难职工建设经济适用住房,报经市房地产管理局(市房改办)批准后,可以不占用年度开发建设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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