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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切实加强群众越级集体到省政府上访预测预报工作 (一)各地区、各部门要建立并完善自上而下的群众上访信息的预测预报快速反应机制。发现群众越级集体到省政府上访动向,要迅速将详细情况(上访人所在单位或地址、人数、上访要求、处理情况)报省信访办和省公安厅。省信访办、公安厅要尽快核实查清有关情况,并及时向省政府值班室和有关领导报告。(二)由省政府值班室根据信息中反映的有关情况,通知相关地区、部门或单位的有关领导做好防止群众越级集体上访的控制工作,认真了解情况,听取群众意见,做好接待处置工作,竭力使问题解决在当地,矛盾化解在基层。(三)一旦发生群众越级集体到省政府上访,涉事单位领导要跟随上访群众做好劝返工作,力争回原地解决问题。中、省直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各市州做好相关政策的宣传解释和群众的思想工作。 三、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督查工作制度 (一)实行首办责任制和首访责任制。群众集体到省政府上访,涉事地方和部门领导将群众领回后,接访的领导要实行“首访责任制”和“首办责任制”,即包案的领导从包案的初始到调查、谈话、处理、结案、审核、上报、归档,都要亲自负责,一抓到底。同时,要确保不发生群众重复越级集体到省政府上访。(二)完善督查工作制度。由省政府督查室牵头,省信访办、省监察厅派人参加,组成督查工作组,负责对各级领导包案情况和交办案件的督查、督办。要建立督查工作档案,并及时反馈结果,立卷存档,督查组定期或不定期巡回督查。督查的事项:1.群众集体到省政府上访,省领导批示有明确解决意见的,涉事地方和部门落实情况;2.省政府专题会议研究确定的解决群众集体到省政府上访问题的意见,涉事地方和部门落实情况;3.群众集体到省政府上访,有关部门接待后提出了明确书面答复意见,涉事地方和部门落实情况;4.省信访办排查并以“两函一书”(省政府信访任务通知书、省政府办公厅信访任务交办函、省信访办信访任务交办函)交办的信访事项,涉事地方和部门落实情况;5.群众两次以上集体到省政府上访,反映的问题有道理,需要涉事地方、部门认真解决;或无理无序上访,并造成一定影响,需要涉事地方、部门认真采取措施控制和处理的。 四、严格责任追究制度 省监察厅要根据《关于对党政领导干部在信访工作中失职渎职行为的处理办法(暂行)》(吉办发(2002)12号)精神,追究干部在信访工作中失职、渎职责任。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能够解决而不解决、应该受理而不受理和未按规定期限解决,导致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应按规定或上级机关的要求及时到现场做疏导工作而无故未到,造成不良影响的,对压报迟报隐瞒不报重大紧急信访信息,给工作造成严重损失的,对上访群众围堵省政府机关、堵塞交通产生严重后果负有领导责任的,要区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纪律处分。 五、严肃处理违法违规上访行为 (一)对在省政府机关门前发生的围堵、静坐、跪、躺卧、拦截车辆、堵塞交通、冲击机关等过激上访行为,必须坚决予以制止。不听劝阻的,公安机关要依据《吉林省信访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长春市公安局维护国家机关秩序的通知》等,对有关人员予以训诫、警告、教育和处理。(二)对上访人员或集体上访群众所打出的横幅、标语牌、大字块,以及铺设的大小字报等,公安机关要予以收缴。(三)对纠缠、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上访行为和携带危险品、爆炸品及管制器械,或者呼喊反动口号、谩骂党和国家领导人的违法上访人员,公安部门要依法严肃惩处。(四)对大规模群体上访,情绪激烈、行为粗野、滞留不走,经劝阻无效,并严重影响机关正常办公秩序的,省政府机关保卫处和新发广场治安派出所要分别及时向省政府值班室和长春市公安局报告。省政府值班室接到报告并报经有关领导同意后,要及时通知省公安厅指挥中心调集警力。长春市公安局接到通知后,要由一名副局长带领相应警力在30分钟内将上访群众疏导、清理完毕,使其有秩序地到省信访办或相关部门反映问题。需要遣送上访人员时,还应协调有关市州做好遣返上访人员的工作。(五)对集体上访中搞煽动策划、严重扰乱社会治安的组织者、指挥者,或坚持无理要求、不断纠缠取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公安部门要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六)对驾驶和乘坐拖拉机、畜力车进行上访的人员,交通民警要依据交通规则和城市市容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有效拦阻和处理。对在省政府机关门前堵塞、滞留的,要及时予以清理。(七)省公安厅要尽快完善遣送站设施建设,并建立收容遣送制度,及时收遣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缠访人员;省信访办要借鉴黑龙江省收容遣送经验,尽快起草收容遣送条例。 二00二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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