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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辽政办发[2002]93号
【颁布时间】 2002-11-05
【实施时间】 2002-11-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329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国有企业偿还并轨人负债务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物价局、省政府金融办、省总工会、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关于推进国有企业偿还并轨人员债务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十一月五日

  
  
关于推进国有企业偿还并轨人员债务工作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偿还拖欠并轨人员债务工作的通知》(辽政发[2002]46号)精神,切实做好国有企业偿还并轨人员债务工作,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企业按规定出售闲置资产,其变现所得优先用于偿还企业拖欠并轨人员债务。
  
  二、并轨人员所在企业长期停产、关闭,可由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调整使用,变现资金用于偿还并轨人员债务。其中用于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的,按有关规定加速办理,提高土地收益,增加偿债能力。
  
  对企业缴纳的土地出让金,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优先用于偿还企业拖欠并轨人员债务。
  
  三、对企业土地资产已经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处置变现,落实了购买意向,但资金不能及时到位的,经市政府批准,可由财政部门筹措资金垫付;对急需偿还并轨人员债务的企业,对其在近期内难以变现的企业土地资产,可由国土资源部门统一进行收购,进入城市土地储备,所需资金由收缴的其他土地出让金中垫支。
  
  四、各市要将偿还企业拖欠并轨人员债务所涉及的土地,优先纳入当年城市土地供应计划,紧缩其他土地供应,积极创造有效的市场需求。
  
  五、对生产经营正常、产品有市场、发展有前景的企业,在抵押贷款转期时,经商银行同意,企业可采取担保或置换抵押资产形式,盘活企业资产用于偿债。
  
  六、各商业银行对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适当增加贷款,予以资金支持。
  
  七、对停产、半停产企业的抵押资产,经商银行同意,在处置变现时,一部分用于偿还职工债务,一部分用于归还银行贷款,具体比例由银企双方协商。
  
  八、各市政府或企业主管部门与东方、华融、信达、长城四家资产管理公司协商,在债权打包处置和按规定进行抵押资产出售、拍卖时,充分利用折让减免政策,实现抵押资产解封。
  
  九、对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执,由企业工会组织以社团法人身份代表职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下达仲裁书。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不予受理或企业职工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工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企业不执行劳动仲裁裁决和人民法院判决的,工会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执行前可申请财产保全。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对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内容不完善的,应允许进行完善,并依法受理。
  
  十、有亏损补贴指标的企业,其亏损补贴要优先用于偿还企业欠并轨人员债务。
  
  十一、企业转制时,必须落实偿还并轨人员债务的主体和期限,不得逃废职工债务。
  
  十二、对并轨企业用于偿还并轨人员债务资产变现过程中所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免收。
  
  
省经贸委
  
  省财政厅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省国土资源厅
  
  省物价局
  
  省政府金融办
  
  省总工会
  
  人民银行沈阳分行
  
  二00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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