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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关于引进优秀人才来汕工作若干规定的决定》已经2002年12月2日市人民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 二00二年十二月五日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关于引进优秀人才来汕工作若干规定》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关于引进优秀人才来汕工作若干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七条修改为:“引进的优秀人才,其本人、配偶及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未成年子女迁入户口的,优先办理入户手续;系农业户口的,优先办理‘农转非’手续,子女入学免交入学易地附加费。” 二、第十八条修改为:“本规定适用于汕头市市直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各种所有制企业引进的优秀人才。各区和市区中央、省属单位引进的优秀人才适用本规定第三条至第十条的规定,其他优惠措施由各区和中央、省属单位参照本规定另行制定。” 本决定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引进优秀人才来汕工作若干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