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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有计划地推进特殊教育学校标准化、规范化建设,进一步改善办学条件。用5年左右时间,使全省 80%的特殊教育学校达到教育部颁发的《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的标准。各地新建或改(扩)建的特殊教育学校应建设成综合性较强、服务范围较宽、质量较好、规模较大的学校。阿坝、甘孜、凉山三州要结合《四川省民族地区教育发展十年行动计划》,加快特殊教育学校的建设步伐。“十五”期间,实施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危房改造工程、“校校通”工程项目的地方,要对特殊教育予以重点支持。各地新建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时,应充分考虑残疾学生的活动需求。 (四)加快特殊教育的信息化建设进程,带动特殊教育现代化。各地要积极为学校配备适合特殊教育的教学仪器及多媒体等现代化教学设备,积极开展计算机及网络教育;为学校提供无障碍设施,配备视力、听力、智力等特殊教育的专用仪器设备和康复设备。“十五”期间,市(州)政府所在地、大中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的特殊教育学校要率先达到上述要求。 (五)建立和完善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助学制度。对在普通中小学校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予以减免杂费、书本费。对在特殊教育学校住读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除减免义务教育阶段杂费、书本费外,还要给予每生每月不低于印元的生活费补助,生活补助费由县(市、区)政府统筹解决。 三、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特殊教育师资素质 (一)加强高等师范院校特殊教育专业的建设。在四川师范大学设立特殊教育专业,将乐山师范学校并入乐山师范学院的特殊教育师资部相应升格为特殊教育师资大专班,两所师范院校的特殊教育专业从2003年秋季开始招生。各地教育学院、普通师范院校、幼儿师范学校以及医学院校要有计划地开设特殊教育课程或讲座,在学生中普及特殊教育知识。鼓励和支持在职特殊教育师资参加特殊教育专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二)大力加强特殊教育教师的培养、培训。“十五”期间,对特殊教育学校非特殊教育专业毕业的专任教师进行一次比较系统的特殊教育专业培训,对普通学校承担特殊教育和随班就读工作的教师安排一次比较正规的短期培训。加强特殊教育学校和招收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普通学校校长的培训工作,提高其对特殊教育的管理水平。各地要将特殊教育师资(包括社会福利机构的特殊教育师资)的培训纳入继续教育培训计划中,着力培养一批中青年特殊教育骨干教师,并把特殊教育知识作为普通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内容。各级教育行政、教研部门要配备专(兼)职特殊教育工作的管理干部和教研员。努力提高特殊教育学校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水平。 (三)努力提高特殊教育教职工的生活水平。各地要结合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提高特殊教育教职工待遇的政策措施;接受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的普通学校在搞活单位内部分配时,应对承担残疾儿童少年教育任务的教师予以倾斜。 四、明确责任,加强领导,推动特殊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一)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的主要责任在县(市、区)政府,乡政府要承担组织、动员“三类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的责任,保障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九年义务教育。各地要将发展特殊教育纳入议事日程,认真贯彻执行有关特殊教育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促进特殊教育与其它各类教育协调发展。 (二)“十五”期间,我省将根据国家的要求建立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目标责任制。各地要加强对残疾儿童少年特别是农村地区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督导评估工作,定期开展各项督导检查,并将其作为普及义务教育督导评估的一项重要内容。凡申报验收“普九”的地方,其“三类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巩固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实行一票否决制,不予宣布实现“普九”;已经“普九”的地方,要重点对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的发展情况进行复查。 (三)各部门分工负责,协调配合,齐抓共管,推动特殊教育事业进一步健康发展。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开展劳动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积极创造条件,帮助解决好残疾学生毕业后的就业问题。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代表政府承担起推动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职责,牵头组织落实好发展特殊教育的各项任务和措施。各地财政、计划部门要在经费、基本建设和大型设施设备购置等方面积极支持特殊教育发展。民政部门要组织儿童福利机构和社区服务机构为残疾儿童少年提供指导、咨询等服务。各级残疾人联合会要建立义务教育阶段未入学残疾儿童少年登记制度,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助做好入学工作,并为残疾儿童少年提供康复服务。卫生部门要配合做好残疾儿童少年的筛查、检测工作。税务部门对特殊教育学校兴办的校办企业,凡符合国家税收政策规定条件的,实行税收减免政策。计划生育部门要开展优生优育宣传教育活动,降低残疾儿童出生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