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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规范的主要内容:城市房屋产权管理、城市房屋产籍管理及法律责任等。 5、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修订)或者直接制定《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 立法理由: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正在修订之中,并且可能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6、江苏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修订) 立法目的:原有的《江苏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是1988年制定的,风景名胜资源是不可再生资源。近年来我省风景名胜区出现了一些为追求短期经济效益的破坏性行为,因此急需对原条例进行修订。 立法依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 规范的主要内容:风景名胜区的保护、管理、开发和建设行为的规范。 7、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修订) 立法目的:现有的《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是1992年颁布的,近年来各级政府都十分重视城市绿化工作,政府加大了绿化资金的投入,已建成了大片城市公共绿地,居住区和单位绿化发展也十分迅猛,园林绿化作为重要的城市基础设施,对美化城市、改善人民生活环境、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为规范城市绿化改造与管理,提高绿化建设水平,急需对原有条例进行修订。 立法依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规范的主要内容: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城市绿线、规范绿化改造行为、规范绿化规划、设计、施工企业的市场运作行为。 8、江苏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 立法目的: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及城市建设的不断发展,目前我省城市公共客运市场十分活跃,存在问题也多,政府没有一个有效的管理手段,为加强城市公共客运的管理,促进城市公共客运的有序、健康发展,适应城市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保障经营者和乘客的合法权益,急需制定本条例。 立法依据:《江苏省道路运输市场管理条例》、参考建设部《城市客运车辆保养修理单位管理办法》、《城市公共交通车船乘坐规则》、《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及山西、内蒙等已出台的条例、规章等。 规范的主要内容:城市公共客运的规划和建设、交通工具和设施的管理、城市公共客运的运营管理及法律责任等。 9、江苏省村镇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立法目的和理由:近年来,随着我省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城镇规模不断扩大,因城镇建设改造进行的房屋拆迁,已大量涉及城镇周边的乡镇及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由于相关立法的滞后,从而造成各地对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拆迁管理不一,对拆迁当事人的行为规范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由此引发的矛盾和纠纷逐年上升,群众上访不断,有些地方甚至出现了矛盾激化的势态,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因此,加快村镇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管理的立法,进一步规范各级政府和拆迁当事人的行为,保障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村镇建设特别是小城镇建设的健康发展,需制定本条例。 立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苏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兄弟省市如沈阳、杭州等地已出台了村镇房屋拆迁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有许多经验可值得学习和借鉴。 规范的主要内容:村镇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监督管理程序、拆迁补偿安置方式、拆迁补偿标准和法律责任等。 二、2003-2007年政府规章立法计划建议项目 1、江苏省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立法目的和理由:为加强工程建设造价管理,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防止拖欠工程款,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急需制定本办法。 立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参考国家建设部74、75、107号令《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管理办法》等。 规范的主要内容:工程造价编审资格管理、建设工程结算管理、工程造价审核、工程造价咨询管理等。 进展情况:该办法送审稿已于2001年上半年上报省政府。 2、江苏省城镇体系规划实施管理办法 立法目的和理由:目前,《江苏省城镇体系规划(1998-2020年)》已经国务院批准在全省执行,都市圈规划、市(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制定工作正在全面开展,《城市规划法》及《江苏省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建设部《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各级政府制定城镇体系规划提出了要求,但有关城镇体系规划的法制基础不完备,特别是规划实施的法律基础很薄弱,在实施机制、管理手段等方面均无直接、明确、系统的法律规定,缺乏保障手段。省、市在制定体系规划和今后实施规划的过程中已经或者即将在管理机制、协调机制等方面的问题和困难。为加强我省城镇体系规划的法律地位,建立保障全省城镇体系规划实施的管理、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城镇体系规划对建设和发展的指导和调控作用,急需制定本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