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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字号】 榕国税发[2002]512号
【颁布时间】 2002-12-05
【实施时间】 2002-12-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330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支持农改超和规范税收征管若干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二)对生鲜超市取得的符合规定的运输发票,允许按7%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运费进项税额;对生鲜超市自运货物(包括农产品),其自有的用于生产经营的汽车所耗汽油及汽车修理费,允许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七、生鲜超市安置待业人员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
  
  对属于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生鲜超市,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免征所得税3年;上述超市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
  
  八、生鲜超市出租、发包经营的,税负要公平。
  
  对生鲜超市中有的柜台或场地实行承包、出租经营的,凡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生鲜超市上缴承包费或者租金的,承包人或者承租人应当就其生产,经营收入和所得纳税,并接受主管税务机关管理。对此,生鲜超市纳税人应当自发包或者出租之日起30日内将承包人或者承租人的有关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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