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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九条 定额和定项经费一经确定,在年度预算执行中不作调整。影响预算执行的有关因素,在确定下一年度定额和定项经费时,由省财政统筹考虑。 第三章 基本支出预算的编制 第十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根据省财政厅编制年度部门预算的要求,组织编制本单位申报基本支出预算的基础数据和相关资料,审查核实后,在规定时间内按规定格式报送省财政厅。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对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报送的基础数据和相关资料进行审核,按照确定的定额和定项经费及有关依据,核定并下达基本支出预算控制数。 第十二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省财政厅下达的基本支出预算控制数,编报本单位基本支出预算。 第十三条 对基本支出预算中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应当同时纳入政府采购预算,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对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上报的基本支出预算进行审核后,列入省级预算草案,经省政府审定并报经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规定时间内予以批复。 第四章 基本支出预算的执行与监督 第十五条 基本支出预算一经批复,预算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科目之间不得调剂。确需调剂的,应当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六条 年度预算执行中,因国家和省出台有关政策等因素对基本支出预算影响较大,确需调增调减的,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七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加强财务管理,从严控制各项支出,及时对财务活动情况进行分析评价,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八条 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对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依法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