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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成都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成价检[2002]281号
【颁布时间】 2002-12-05
【实施时间】 2002-12-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331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成都市物价局关于药品零售行业使用药品专用标价签和降价药品专用标价签的通知

各区(市)县物价局:
  
  为进一步规范药品零售行业的价格行为,制止价格欺诈行为,促进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我市药品零售行业的价格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计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决定在我市药品零售行业使用由成都市物价局统一监制的药品专用标价签和降价药品专用标价签。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凡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经药监管理部门批准从事药品零售的企业(含中、西药店,医院方便门诊药柜及各大、中型商场的药品零售柜台,以下简称药品经营者)在销售药品时应当依法明码标价,使用成都市物价局监制的药品专用标价签,在销售降价药品时应当使用降价药品专用标价签。中药店(柜)配方药材也可以使用药品专用标价签和降价药品专用标价签,但须标明产地。
  
  二、药品零售行业的药品专用标价签和降价药品专用标价签使用日期自2003年1月10日起。2003年1月10日至2003年3月31日期间为标价签更换期,其间允许商品标价签(含降价商品标价签)和药品专用标价签(含降价药品专用标价签)共同使用。2003年4月1日后药品经营者必须按规定统一使用药品专用标价签和降价药品专用标价签。原经审批监制的特色标价签、专用标价签一律停止使用。
  
  三、除上述第一条规定的使用范围外,其他商品如各类医疗器械(具)、各种卫生材料、保健食品等仍按有关规定使用成都市物价局监制的商品标价签和降价商品标价签。
  
  四、2003年4月1日后,我局将对药品专用标价签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不按期更换者将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
  
  五、2003年4月1日后,药品经营者如存有商品标价签(含降价商品标价签)的,可到成都市物价局指定的标价签销售点调换药品专用标价签(含降价药品专用标价签)。五城区(含高新区)的药品经营者也可以直接到成都市方正东街58号标价签销售点调换。
  
  六、各区(市)、县物价局在执行本《通知》过程中要将专用标价签的使用情况随时上报市物价局(检查分局综合科)。
  
  附:
  
  《成都市药品零售行业使用药品专用标价签br /  br /  和降价药品专用标价签填写说明
  
  一、凡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经药监管理部门批准的从事药品零售企业(含中、西药店、医院方便门诊药柜及各大、中型商场的药品零售柜台,以下简称药品经营者)在药品销售时应当依法明码标价,使用成都市物价局监制的药品专用标价签,在销售降价药品时应当使用降价药品专用标价签。中药店(柜)配方中药材也可以使用药品专用标价签和降价药品专用标价签,但须标明产地。
  
  二、使用药品专用标价签时,应当规范填写各项内容。
  
  (一)在“通用名、商品名”栏中如实标明药品名称。一种药品既有通用名又有商品名的要全部标明。如:通用名为“羟氨苄青霉素”,商品名要填“阿莫仙”或“弗莱莫星”、“阿莫西林”等;中成药(中药饮片)名称填通用名一栏,如有商品名的也要如实填写;配方中药材名称应填写规范名称,如:黄连(雅连)、大黄(将军)、贝母(川贝、浙贝)、当归(秦归)等;
  
  (二)在“规格”栏中准确标明药品的规格。如:100mg×12粒×2板、10g×10丸、0.5g×100片、69×1包×30包、12片×1包×60包、0.1g/100ml、0.5%× 100ml、1mg×2ml×1支、100ml、500ml等;名贵中药材应按等级、计价单位标明:××条以内、××头以上等;
  
  (三)在“剂型”栏中须详细标明药品的剂型,如“片”指普通口服片剂,包括包衣片(含糖衣片、薄膜衣片、肠溶片、缓释片等)、阴道片、划痕片等;“胶囊”指普通胶囊剂,包括硬胶囊、软胶囊(胶丸)、肠溶胶囊、缓释胶囊等;“注射剂”包括注射用水针剂、粉针剂(含冻干粉针)等;“丸”包括蜜丸、水蜜丸、水丸、糊丸、浓缩丸、蜡丸和微丸等;“冲剂”包括根据药典部颁标准规范后的颗粒剂等其他剂型;
  
  (四)在“质量层次”栏中须如实填写药品的质量层次。如:GMP、非GMP、专利药、优质优价的中成药、单独定价的药品等;
  
  (五)在“最高零售价”栏中须如实标明价格。属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药品要如实标明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最高零售价,属市场调节价的药品应标明药品生产企业制定的最高零售价,或物价部门的公示价,不得模糊标示;
  
  (六)在“产地”栏中如实标明药品生产企业的名称或规范简称。如:成都制药一厂、河北华北制药厂、哈药六厂等;进口药品应如实标明国名及厂名,中药材应标明药材的实际原产地;
  
  (七)在“执行价格”栏中如实标明所售药品的实际价格;
  
  (八)在“计价单位”栏中须准确填写药品计价销售的单位名称。如:盒、包、瓶、支、板等;中药材应准确标明净重量;
  
  (九)以上各项内容规范填写后,由专人审核并在“企业物价员”栏中签章或加盖“价已核”字样的印章。
  
  三、使用降价药品专用标价签时,除应当按药品专用标价签填写要求规范标示外,还应如实填写:
  
  (一)原价;原价是指经省者在本次降价前一次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价格;
  
  (二)现价:是指本交易场所现在出售的药品价格;
  
  (三)降价原因:降价原因在药品零售时一律标示为“让利”;
  
  (四)降价期间:是指本交易场所药品降价的起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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