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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12-04
【实施时间】 2002-12-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332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北京市人民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本市企业进行职工持股会试点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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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办理变更名称的,应提交职工持股会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和公司名称变更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办理变更注册资金的,应提交职工持股会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公司股东会关于调整公司注册资本的有关决议;
  
  (四)办理变更职工持股会负责人的,应提交职工持股会会员(代表)大会决议或理事会、监事会决议;
  
  (五)办理变更《章程》的,应提交职工持股会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八、关于加强对职工持股会的监督管理工作
  
  (一)建立职工持股会报告制度。
  
  职工持股会出现下列事项,应及时报告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1、职工持股会会员人数变动超过10%的;
  
  2、职工持股会联系人员、地址、电话变更的;
  
  3、职工持股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职工持股会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到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变更登记;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对职工持股会工作的指导。
  
  (二)关于职工持股会年检工作的规定。
  
  职工持股会应于每年4月30日前持《职工持股会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填报的《职工持股会年度检查报告书》(一式两份及相应的电子版)到业务主管单位进行职工持股会年度检查的初审;5月31日前持业务主管单位的初审意见和《职工持股会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及相关材料,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年检手续。
  
  年检不合格的,应在限期内进行整改。对于不按规定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职工持股会的社团法人资格。
  
  对于逾期不年检的,撤销职工持股会社团法人资格,收缴《职工持股会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和印章,并通报工商管理部门。
  
  
北京市人民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
  
  二00二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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